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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太退再遭调查,此前连续3年造假被罚60万 律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时间:2021-06-24 15:22:26 |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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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10日,斯太退(维权)正式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意味着这家被视为“新德隆系”资本运作平台的公司将以退市落幕。作为曾经的重卡一哥,斯太退股价曾在2月内连翻3倍,从7元飙升至历史高点21元,然而,后续“财务造假”、“6年亏损”、“强制退市”、“高管离职”等多个负面字眼开始犹如多重大山向公司压来。(斯太退维权入口)

退市前夕,6月23日,已有一次调查“前科”的斯太退再次接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当日,斯太退公告表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表示,这次被立案调查的具体事由,有可能与在法定期限内未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第一季季度报告有关。

前处罚公告惊现11处错误

这不是斯太退第一次被立案调查,在去年6月,斯太退同样因涉嫌信披违法违规被调查,并于今年4月1日被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在今年5月,斯太退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更正公告》,对此前4月1日公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11处更正。

在ST斯太原披露的行政处罚书中,被处罚的当事人竟然“漏掉”一人,该人为时任斯太尔监事的王茜。此外,公告同时还对其余十项内容进行了更正,包括多处错别字错误,比如将当事人住址的“1幢”写成“1幡”、将“8号”写成“8导”,甚至当事人姓名也没有写对,将“吴晓白”写成了“吴晓自”。除此以外,公司还出现漏字、标点符号使用错误等情况。

连续三年财务造假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ST斯太存在两大违法事实,一是2014-2016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实际控制人披露不实。

具体来看,ST斯太主要通过虚构业务及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的方式调节利润。

2014年,ST斯太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1亿元柴油发动机项目的专项扶持资金,以子公司斯太尔动力(江苏)EM11 柴油发动机专有技术许可收入入账,并在扣除税金后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虚增营业收入 9,433.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433.96 万元,虚增净利润 7,075.47 万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将亏损披露为盈利。

2015年,ST斯太通过变更政府奖励款受益人,将武进高新区管委会应付斯太尔动力(常州)发动机有限公司的 8,050 万元政府奖励款实际支付给其他公司,造成虚减营业外收入 8,05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8,050 万元。

2016年,ST斯太通过虚构技术许可业务,将从江苏中关村科技产业园管委会预收 2 亿元政府奖励资金,包装成子公司江苏斯太尔的三款非道路柴油发动机技术许可收入,虚增营业收入18,867.9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8,847.72 万元,虚增净利润 14,135.79 万元。

除此以外,斯太尔的实控人披露不实,公司披露英达钢构为控股股东,冯文杰为实际控制人。事实上,自2013年底至2017年底,唐万新、张业光、唐万川通过主导斯太尔非公开发行、与投资人约定收益分成、实际承担业绩补偿、派驻管理团队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等方式,取得了经营管理权,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是斯太尔的实际控制人。

值得注意的是,唐万新正是昔日千亿帝国“德隆系”的掌门人,而ST斯太也被视为“新德隆系”进行资本运作的重要平台之一。

最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ST斯太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60万元罚款。

从此,ST斯太业绩一蹶不振,根据ST斯太披露的2017-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7年-2019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均为负,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公司2014-2016年连续三年净利润实际为负,导致公司2015年-2019年连续五年净利润为负。

律师: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次斯太退二次被立案调查,股民的索赔范围是否会有变化?此外,公司此前已因“财务造假”被证监会行政处罚,目前股民在索赔方面是否取得进展?

张志旺律师表示,此次公司二次被立案调查,若后续被处罚,股民是否可以索赔还需要看具体的处罚事由。若公司后续因未及时披露年报被处罚,该事项不属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就不属于可索赔的范围。

但是,张志旺律师指出,公司此前已因“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罚,目前,张志旺律师已经接受了十几名投资者的维权委托,索赔金额超过一百万元,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提示:在2015年4月30日至2019年6月26日间买入ST斯太,且在2019年6月27日(含当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而亏损的股民,可以继续委托律师进行索赔。

偿付能力方面,张志旺律师表示,虽然ST斯太已经暂停上市,但根据ST斯太披露的最近定期报告披露,公司尚没有达到资不抵债的程度,且相关中介机构也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处罚,按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法院判决股民胜诉的,获得赔偿的希望还是比较大的。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张志旺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张志旺律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硕士,宁波优秀律师,被列入民商事领域骨干型名优律师培育对象,多年来代表投资者在资本市场从事维权业务并有出色业绩,已经为投资者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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