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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基金财产、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基岩投资及总经理合计被罚5万元

时间:2021-07-22 16:22:48 | 来源:新浪财经

7月22日,广东证监局披露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岩投资)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赫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基岩投资违反私募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基岩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挪用基金财产

基岩投资擅自将其管理的“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独角兽二号)、“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独角兽二号二期)等2只基金产品的财产份额划转至其他公司账户,挪用基金财产共计人民币4,200万元。独角兽二号二期与独角兽二号使用相同的定期报告。基岩投资在独角兽二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情况与事实不符。

二、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基岩投资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以下简称康泽一号)的投资范围,但在实际运作中,基岩投资擅自变更投资方向,将12,225万元的基金财产投向投资范围之外的公司。基岩投资在康泽一号2019年一季报、二季报、三季报披露基金财产的投资去向与实际不符。

以上事实,有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基金合同、银行账户资料、定期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证监局认为,基岩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基岩投资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相应投资政策变更程序,擅自变更投资范围的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赫旭是基岩投资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同时是上述涉案基金产品的投资经理,赫旭决策、组织并亲自参与实施基岩投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基岩投资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二、对基岩投资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基岩投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赫旭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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