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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钢股份控股股东被立案,受损股民能否索赔?

时间:2021-11-08 10:22:49 | 来源:市场资讯

受损股民可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发起维权:http://wq.finance.s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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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日,江苏沙钢股份(维权)有限公司(下称:沙钢股份或公司,股票代码:002075)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沙钢集团)转来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沙钢集团的《立案告知书》,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沙钢股份维权入口)

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证券法》第85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依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开展投资者索赔预登记,索赔条件暂定为:

在上市后到2021年11月2日期间买入沙钢股份股票,且在2021年11月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预登记。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一旦中国证监会认定沙钢股份控股股东信披违规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律师将正式代理起诉索赔。

章祥兵律师声明

上述预登记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将根据证监会调查结论进一步调整,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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