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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维权律师解读全国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案一审判决

时间:2021-11-15 11:22:55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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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3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或公司,证券代码:600518)发布《关于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进展的公告》称:“2021年11月12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作出(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情况如下:(一)康美药业向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判决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时任公司董监高的13名个人按过错程度分别承担20%、10%、5%的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康美药业时任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会计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顾华骏、黄梅香等55,326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ST康美维权入口)

这是2020年施行的新《证券法》确立中国特色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后的首单案件,是迄今为止法院审理的原告人数最多、判决赔偿金额最高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就上述判决,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律师、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认为:

一、原告的范围

新《证券法》规定了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制度。本次康美药业证券索赔案采用的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即“默示加入”。自2017年4月20日(含)起至2018年10月15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18年10月15日闭市后仍持有康美药业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求的投资者,自动成为本次集体诉讼的原告。

二、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

1、康美药业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作为上市公司,披露的相关年报、半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康美药业对案涉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马兴田等6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据《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69条之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马兴田、许冬瑾作为实际控制人,邱锡伟等4名原高管组织策划实施财务造假,是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这让故意实施财务造假的“首恶”承担了应有的责任。

3、时任公司13名高管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被告作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未直接参与财务造假,却未勤勉尽责,存在较大过失,且均在案涉定期财务报告中签字,是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章祥兵律师认为:广州中院认定上述被告主观过错为过失,应是考察其行为性质和内容、过错程度、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原因力等因素,判决他们承担比例不同的连带清偿责任。

4、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下称正中珠江)及杨文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正中珠江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行为,严重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等规定,导致康美药业严重财务造假未被审计发现,影响极其恶劣,正中珠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文蔚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之规定,杨文蔚应当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损失金额和系统风险

法院委托投保基金对权利人范围内的投资者(声明退出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除外)的损失进行测算。经测算,共计55326名投资者发生约48.66亿元损失,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为正数的投资者人数为52037名,该52037名投资者扣除系统风险后损失金额总数为2458928544元。即系统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占投资者损失的一半。

本案未扣除非系统风险所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法院认为,一方面,依据相关规定,缺乏扣除非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部分被告提出了诸如经营不善、实际控制人曾行贿等应当扣除非系统风险的理由,但未举证证明何种事件应当作为非系统风险,也未证明该等事件独立于虚假陈述行为对康美药业股价产生消极影响。

四、投资者如何查询赔偿金额

根据广州中院公告,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广州微法院”进入广州微法院点选页面下方“微诉讼”栏目,选择“代表人诉讼入口”,进入代表人诉讼通过平台查询是否属于适格的原告以及具体赔偿金额。

五、投资者胜诉后如何获赔

2019年及2020年,康美药业基于谨慎性原则,针对可能面临的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合计计提或有诉讼费用10亿元。公司已于2021年6月4日 被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2021年7月22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集体诉讼特别代表人申报债权。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公司将根据破产重整工作推进情况,依据届时经揭阳中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中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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