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股票网 - 股票资讯综合门户

您的位置:首页 >财经 >

因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披露不及时等 天际股份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1-19 18:24:56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1〕164号

关于对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吴锡盾、池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吴锡盾、池锦华: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披露不及时

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天际)作为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维权))控股股东,于2021年9月28日向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所持天际股份股票2600万股,占天际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6.47%,但汕头天际迟至2021年10月15日才将上述股票质押情况告知天际股份董事会,导致天际股份于2021年10月18日才公告披露该股票质押信息。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实控人未将相关股权变动信息通知上市公司并披露

天际股份第三大股东星嘉国际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香港,吴锡盾、池锦华夫妇各持有50%股权,以下简称星嘉国际)持有天际股份3014.89万股,占比7.5%。2020年10月,天际股份实际控制人吴锡盾、池锦华夫妇将各自持有的星嘉国际50%股权转让给新华融国际一人有限公司(澳门注册公司,以下简称新华融)。2021年11月,新华融将星嘉国际股权分别转回到吴锡盾、池锦华名下。吴锡盾、池锦华未将上述两次股权转让事项通知天际股份,未按规定编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汕头天际、吴锡盾、池锦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股票质押和股权转让行为,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汕头天际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集虎卡,开鸿运!最高拆522元惊喜福袋!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