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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股份回复深交所:控股股东未减持股票,没有转让控制权意图

时间:2019-11-06 17:22:09 | 来源:百家号

通达股份 发布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公告。

公告显示,深交所要求通达股份说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后续转让意向。

据通达股份披露,自2011年3月3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从未减持过公司股票,并多次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内部及在媒体沟通等多种场合下,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均表达了做大做强、将通达股份打造成百年老店的愿望,公司也未曾获悉史万福和马红菊女士有转让公司控制权的意图。

对于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通达股份披露,因史梦晓认为其进入专业的金融、类金融公司更能发挥自己学业的长处,经其家庭内部认真讨论后,其父史万福、其母马红菊决定尊重史梦晓女士的意见,由史万福先生于2019年11月3日解除对史梦晓女士的表决权委托,

目前,通达股份实际控制人仍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考虑到本次表决权委托于2019年10月27日签署,于2019年11月3日解除,中间时间间隔较短。于上述期间内,公司未出现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史梦晓从未行使其表决权。同时史梦晓女士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的女儿,系家庭内部成员,未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造成实质影响。

据此前公告,10月27日,史万福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以及董事会下辖各专业委员会相应职务,辞职后,史万福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同时,董事会选举史万福的妻子马红菊为公司董事长、儿子史家宝为公司副董事长。

卸任董事长次日,史万福表决权委托给女儿史梦晓。

通达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实控人史万福与史梦晓签订协议,自愿将所持公司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及投票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全部委托给后者行使,史万福目前持股比例24.52%。史梦晓为史万福与马红菊夫妇之女,协议签署后,通达股份的控股股东仍为史万福、马红菊夫妇。

附:通达股份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1、请详细说明本次交易的背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通过委托表决权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后续转让意向。

回复:

史梦晓女士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的女儿,于2019年8月自美国常青藤院校霍普金斯大学毕业,研究生学历,研究方向为金融学。

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出于提前锻炼新人、培养接班人及公司长远稳定发展的考虑,将史万福先生所持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予史梦晓女士,目的是希望史梦晓女士提前适应公司决策流程、逐步熟悉公司管理事务和业务运作模式,故签署了上述委托协议。

因史梦晓女士认为其进入专业的金融、类金融公司更能发挥自己学业的长处,经其家庭内部认真讨论后,其父史万福先生、其母马红菊女士决定尊重史梦晓女士的意见,由史万福先生于2019年11月3日解除对史梦晓女士的表决权委托,

史万福先生仍享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全部权利。公司就此事项已披露《关于控股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

表决权委托解除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

自2011年3月3日公司上市以来,公司控股股东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从未减持过公司股票,并多次通过二级市场直接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内部及在媒体沟通等多种场合下,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均表达了做大做强、将通达股份打造成百年老店的愿望,公司也未曾获悉史万福先生和马红菊女士有转让公司控制权的意图。

2、请新实际控制人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回复:

史梦晓女士已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订后及时编制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市公司也于2019年11月1日披露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请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自查本次表决权委托导致的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鉴于本次表决权委托已于2019年11月3日由史万福先生和史梦晓女士经友好协商解除,史万福先生自表决权委托解除后享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全部权利。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考虑到本次表决权委托于2019年10月27日签署,于2019年11月3日解除,中间时间间隔较短。

在上述期间内,史梦晓女士亦未行使其表决权,同时史梦晓女士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的女儿,系家庭内部成员,未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造成实质影响。

目前,史万福先生暂无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未来史万福先生如有转让意图,公司将在知悉其意图后两日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并按相关上述法律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4、请结合所让渡表决权对应的股份性质、限售情况、承诺事项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双方是否存在未来12个月内的后续股权转让或其他协议安排。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之日(2019年10月27日),史万福先生为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在册股东,持有通达股份股票108,816,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4.52%。

史万福先生于2019年10月25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长、董事以及董事会下辖各专业委员会相应职务。史万福先生离职后其所持公司股份将继续依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中“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的有关规定,史万福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日,持有的公司股份108,816,340股均为限售股。根据《公司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的有关规定,史万福先生在《表决权委托协议》签署前拥有对所持全部通达股份股票的表决权,故本次表决权委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是,本次表决权委托已于2019年11月3日由史万福先生和史梦晓女士经友好协商解除,史万福先生自表决权委托解除后享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全部权利。目前,史万福先生暂无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安排。未来史万福先生如有转让意图,公司将在知悉其意图后两日内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时披露,并按相关上述法律规定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进行核查并出具相关核查意见。

5、请具体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的期限,是否存在一年以内委托表决权解除或其他影响你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如若存在,请说明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如不存在,请出具相关承诺。

回复:

本次表决权委托已于2019年11月3日由史万福先生和史梦晓女士经友好协商解除,史万福先生自表决权委托解除后享有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等全部权利。

目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考虑到本次表决权委托于2019年10月27日签署,于2019年11月3日解除,中间时间间隔较短。于上述期间内,公司未出现依据法律、法规需要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情形,史梦晓从未行使其表决权。同时史梦晓女士为史万福和马红菊夫妇的女儿,系家庭内部成员,未对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造成实质影响。

6、其他你公司认为需予以说明的事项。

回复:

截至本回复披露之日,公司无其他需予以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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