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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9月2日起将施行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9-08-21 15:19:14 | 来源:界面

图片来源:摄图网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益,精准支持省委、省政府关注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根据《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投资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119号)、省财政厅《关于促进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快设立加快投资的若干政策措施》(鲁财基金〔2019〕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市财政局向省财政厅报送的拟设立项目基金,省新动能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拟设立的项目基金,以及其他围绕省委、省政府关注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拟设立的项目基金。 

第三条 项目基金纳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申请设立项目基金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省、市确定的重大“双招双引”产业项目。 

2.被投企业股权结构清晰,且有股权融资需求;或项目企业资产结构良好,有债权融资需求,且具备引导基金退出的相关措施。对于前期工作已全部落实,立项、土地、环评等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能在近期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的新建项目,省级引导基金将优先给予支持。 

3.被投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4.被投企业能够为基金投资提供安全规范的退出方式。 

第五条 项目基金既可由各市推荐并拟订基金设立方案,也可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根据市县实际自主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 

第六条 项目基金设立流程: 

(一)各市推荐项目基金: 

1.各市财政局根据产业特点和重点项目情况,研究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报送省财政厅,同时抄送项目所属省“十强”产业牵头部门。 

2.新动能基金公司对各市报送的项目基金设立方案,择优开展尽职调查,按照市场化的方式,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二)新动能基金公司自主设立项目基金: 

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提出项目基金设立方案。公司根据尽职调查情况,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 项目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省市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采取政府领投、市场跟投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积极支持重点项目落地与投资。 

第八条 项目基金采取认缴制,由省级引导基金联合市、县级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量身订制,基金规模根据项目实际确定。 

第九条 项目基金政府出资部分,须由省、市、县(市、区)三级引导基金共同承担,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50%,其中省级引导基金(不含各市出资)占比一般不超过项目基金规模的20%。市、县(市、区)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自主确定,但不低于省级引导基金出资比例。 

第四章 基金投资 

第十条 项目基金重点投资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双招双引”重大产业项目、各类创新型企业和省级重点人才创新创业项目,着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产业、新能源新材料产业、智慧海洋产业、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项目,突出支持绿色化工产业、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产业、精品旅游产业、现代金融业等优势产业的改造升级。 

第十一条 项目基金原则上应在基金注册之日起3个月内开展投资。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可灵活采取股权、债权、股债结合等方式进行投资。 

第十二条 各出资人根据签订的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出资,省引导基金应在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资。 

第五章 基金管理与退出 

第十三条 项目基金管理机构一般由具备资质的市场化投资机构担任,也可根据募资能力和风险防控需要,由新动能基金公司或市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第十四条 市场化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第十五条 新动能基金公司应根据相关基金政策规定,建立项目基金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托管银行、引导基金禁投、引导基金退出、信息披露等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六条 加强项目基金绩效管理。新动能基金公司要制定项目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每年组织开展项目基金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费一般按项目基金实缴规模的0.5%/年计提,最高不超过1%,具体提取比例由各出资方协商确定。引导基金投资收益可参照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让利政策进行让利。 

第十八条 项目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经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基金应在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中载明具体退出期限、退出条件、退出方式,在达到投资年限或约定退出条件后,确保引导基金安全退出。未按约定方式退出的,新动能基金公司应会同市县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拟定引导基金退出方案,办理引导基金退出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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