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瀚林十方投资5项违规收警示函 未对私募基金风险评级

时间:2021-02-26 12:23:00 |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6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陕西证监局网站发布关于对陕西瀚林十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开展十方首航直升定增项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托管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五、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陕西瀚林十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03月27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为祝正芬,股东为林枫、祝正芬二人。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瀚林十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瀚林十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十方首航直升定增项目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手续。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八条规定。

二、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三、未按照规定对自行销售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未按照规定托管私募基金。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五、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私募基金投资运作信息。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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