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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专栏】反洗钱宣传案例第八期

时间:2022-03-23 17:23:25 | 来源:市场资讯

例一:薛某洗钱案

基本案情

2013年至2020年,李某华(另案处理)在担任某市人防办科员、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副主任、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以及人防办工程管理与行政审批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财政资金共计79.36万元;与他人串通投标,在项目承揽、工程验收以及资金拨付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95.8417万元。后被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2.8万元。

2015年下半年,原亳州市人防办人防指挥信息保障中心主任李某华(因受贿罪被另案处理)接受南京某公司业务员费某俊请托,为其在项目招标、产品销售中提供帮助,双方约定从费某俊所获提成中拿出40万元送给李某华作为好处费。2018年12月,中标项目尚未完工,费某俊尚未获得项目提成费用,但费某俊拟向李某华支付行贿款10万元,需要从其所在的南京某公司通过走账支取10万元应得利润。为掩饰行贿款性质,李某华让薛某某与费某俊签订虚假的安装售后服务协议,代为接受该款。薛某某明知该10万元系费某俊对李某华行贿款,仍答应帮忙。2019年1月,南京某公司将10万元转账至薛某某经营的公司账户,次日薛某某将该10万元转到其个人账户,并扣除税点费用5000元后,将剩余9.5万元取现转交给李某华。

该案线索系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案件评查中发现,并交由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后将案件线索交于公安机关查处。

因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发出《通知立案书》,及时监督立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引导公安机关在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性质等方面开展侦查取证。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薛某某主动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并当庭宣判,以洗钱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警示

1. 强化监检协作,形成工作合力。2021年8月,安徽省监察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协作配合的意见》。根据《意见》,相关单位查办涉嫌洗钱犯罪案件发现事实认定存在困难、法律适用争议较大等情况的,应当注重沟通会商。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交办线索后,主动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准确认定薛某某的行为系对受贿赃款的掩饰,而非他人收受贿赂的帮助行为,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最终就薛某某行为性质达成共识。

2. 强化上下联动,落实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洗钱罪上游犯罪时,落实同步审查和对已判决案件评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排查、深挖洗钱罪犯罪线索。结合具体案件办理,以案说理,通过案件办理加强办案机关、职能部门、社会公众对洗钱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提升发现洗钱犯罪线索的意识,起到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双重作用。

案例二:许某波洗钱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许某波,原系中国建设银行S市分行客户经理。2000年至2020年,许某侠(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某县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贿赂680余万元。许某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被告人许某波与许某侠为姑侄关系。2008年至2019年,许某侠多次将其受贿赃款现金交于其侄子许某波进行理财。许某波在明知钱款系许某侠受贿所得,仍将钱款存放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内进行理财,本金合计260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许某侠受贿一案中,严格执行同步审查工作要求,发现其侄子许某波时任中国建设银行S市分行客户经理,在明知许某侠交于其钱款与收入不符,仍帮助其利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要求其对许某波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2021年1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对许某波涉嫌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后,及时派员介入引导侦查,提出具体引导侦查意见。同时与法院主动沟通,就洗钱犯罪“明知”认定、“数额”计算等相关证据标准问题研讨交流,为起诉工作做好准备。同时,在审查起诉阶段向公安机关列明《补充侦查提纲》,引导收集、固定许某波与许某侠交往细节、身份背景、从业经历、理财收益等证据,补强其了解、知悉接受的资产与其职业、收入是否相符等情况,进一步查明了许某波主观认识及理财数额、收益等案件事实。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许某波涉嫌洗钱400余万元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数额认定存在本金与理财收益混同情况。为查清本金数额,在审查起诉阶段两次退查,最终梳理出260余万元本金,140余万元理财收益。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理财收益虽具有不法性,但不属于洗钱数额,不具有可罚性,应当将该收益扣除。2021年7月8日,检察机关以许某波涉嫌洗钱260余万元起诉至法院。2021年11月23日,法院依法判处许某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十五万元。

警示

1. 强化上下游犯罪同步审查,依法打击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类洗钱罪上游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应当同步审查涉案款物的去向及转移过程,发现洗钱线索的,应当将犯罪线索和收集的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做好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固定相关证据等工作,形成打击合力,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2. 落实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强化侦查取证效果。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将起诉和庭审的证据标准向前传导,强化引导侦查质量。在介入侦查活动中,丰富介入方式,通过主动阅卷、联合研讨会商和参与部分侦查活动,有效引导公安机关把握案件侦查方向及证据收集重点,确保洗钱犯罪事实证据及时收集到位。

3. 强化证据梳理整合,准确认定主观“明知”。对洗钱犯罪嫌疑人辩解“不明知”的,可以通过审查被告人对上游犯罪分子的职业、合法收入了解情况、社会关系、社会经历等方面,梳理完善证据链以证主观“明知”。本案中,许某波与许某侠具有姑侄的特殊关系,且其本人具有银行客户经理的从业经历,许某侠多次交予其大额现金保管,与其工作收入及家庭水平不相符,并告知不让其告诉家人,足以认定许某波对于许某侠所转资金的来源系受贿所得是明知的。

资料来源:安徽省检察院、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联合举办反洗钱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2021年反洗钱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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