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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聘任模式 让独董有效监督上市公司

时间:2021-11-23 08:54:16 | 来源:第一财经

近日,康美药业数名年薪十余万元的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判超过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引发业内热议颇受争议的独董问题,且在A股市场掀起了一轮独董辞职潮,短短数日就有二十余家上市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

其实,监管层对独董的职责有明确规定,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遗憾的是,在A股实施二十年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该有的作用。有人认为,独董既不独立,也不懂企业内部情况,这一说法虽有些偏激,但部分独董沦为摆设、花瓶乃至酬庸,似乎是不争的事实。

这是因为,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独董的聘请主要是大股东或管理层说了算,虽然独董与大股东没有证监会规定的利益关系,但受大股东驱使,“拿人手软,吃人嘴短”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大股东往往脱不了干系,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就得站到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对立面。独董制度源自美国,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分散,中国则以大股东掌握控股权为主,所以这一现象更为明显。

所以,要让独董有效监督上市公司,需建立起系统、完善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如何聘任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如何等。目前的《公司法》虽然要求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但仅有简单规定,亟待优化完善。

就独董任职资格,即应具备何等能力而言,由于独董在公司运行过程中要发挥重要作用,所以其他成熟市场规定,独董应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或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等。实践中,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一般都是大学教授、专家学者、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专业人士和企业原管理人员等。与成熟市场基本趋同。

至于独董聘任程序,作为董事会成员本应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是,由于独董职能的特殊性,理应具有不同于一般董事的聘任程序,特别是在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在大股东手上的A股市场,确保选聘出来的独董保持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

换言之,务必要限制大股东一家独大选举独董的局面。从成熟市场经验看,可供借鉴的方式有二。一是对大股东和执行董事在选举独董时的提名权进行适当限制,甚至完全剥夺。如国外成熟的公司制企业中,董事会下一般设有独董的提名委员会。二是在股东大会选举独董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每股拥有与章程规定当选的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当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谁当选,此举可避免大股东完全控制董事会席位。

引进独董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从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虽然目前尚未达到预想状态,但期望此次康美药业案件巨额的民事赔偿和过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产生地震式效应,倒逼备受争议的独董业态改变。

也就是说,监管层需要通过优化聘任模式让独董真正独立于上市公司,特别是大股东。独董则凭借自身过硬的专业技能和知识,对上市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严谨分析与调研,履行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关注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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