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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申请停牌原则不超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可延至5日

时间:2022-01-05 08:26:41 | 来源:澎湃新闻

1月4日,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1日。

在明确适用范围及适用对象方面,《指引》明确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以及重整投资人等。

在规范股票停复牌的适用方面,《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申请停牌,原则上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指引》进一步指出,实践中,主要是因破产重整实施或者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除权除息处理等操作事项需要进行停牌,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停牌。如上市公司申请停牌,则应当披露停牌期间重整事项主要工作和进展,并做好相关风险提示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工作。

据上交所2018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筹划重大事项停复牌业务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2018年《指引》”)显示,公司筹划涉及发行股份的重组申请停牌的,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停牌期间更换重组标的的,其累计停牌时间也不得超过10个交易日。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事项的停复牌时间另有要求的,公司可以申请继续停牌,但连续停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5个交易日。

此外,2018年《指引》还规定,在申请停牌的其他重大事项的范围方面,重组方案构成重大调整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停牌锁价,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筹划控制权变更、要约收购、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他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披露。确需停牌的,可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如筹划非公开发行、签订重大合同等,都不得申请停牌。

在规范引入重整投资人方式方面,《指引》在受让股份价格上,规定低于公司股票在投资协议签署当日收盘价80%的,要求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就重整投资人价格的合理性、定价依据等发表专项意见并予以披露。

在规范法院裁定及破产事项实施方面,《指引》对相关方提出了承诺股份锁定的要求,即重整投资人取得上市公司股份后成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承诺在取得股份之日起锁定36个月,其他重整投资人锁定12个月。如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锁定36个月。

此外,《指引》还完善了申请和受理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了债权人会议通知规范、强化了权益调整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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