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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 福能东方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15 18:22:28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41号

关于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对福能东方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能东方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贸易业务收入确认存在差错。福能东方2019年、2020年通过将应采取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贸易业务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的方式,分别虚增营业收入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相应分别虚增营业成本21,588,852.08元、130,314,689.64元,其中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2019年、2020年年报披露营业收入的比例为7.86%、17.62%。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下同)第二条等相关规定。

二、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福能东方披露的2019年、202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均表示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经查,福能东方子公司深圳大宇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贸易业务有关销售与采购的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相关订单、合同控制未得到有效执行,购销业务、设备验收和出入库流程相关规定在业务实际开展中未严格实施,财务与业务部门监督制约机制未有效建立,财务人员对贸易业务的交易实质未准确判断,导致福能东方对2020年有关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未予发现,对2019年、2020年贸易业务收入按照总额法确认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存在差错。福能东方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及自我评价报告未披露上述内控缺陷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财会〔2010〕11号)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三、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2017年12月及2018年3月,福能东方停牌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计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北京华懋伟业精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懋伟业)的部分或全部股权。2018年3月26日和4月9日,福能东方向华懋伟业当时的股东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账户支付项目保证金1亿元。2018年12月29日,福能东方决定终止收购事项并通知对手方,但未能收回保证金。为推动收回上述保证金,福能东方于2021年1月12日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约定将仙游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华懋伟业50%股权转让给福能东方以抵扣上述相关保证金形成的债务,并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但迟至2021年4月26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披露。福能东方对上述重大事项未及时审议和披露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

郭景松作为福能东方时任董事长、总经理,王贵银作为董事长、时任代董事长,陈武作为总经理,陈刚作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胡炳明、朱红强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分别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郭景松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王贵银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陈武、陈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胡炳明对公司上述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朱红强对公司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福能东方、郭景松、王贵银、陈武、陈刚、胡炳明、朱红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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