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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融环境证券虚假陈述案开庭 律师提示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时间:2022-08-02 16:22:00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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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1日,投资者周某诉雄安科融环境(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融环境)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投资者周某代理律师是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

2020年12月14日,科融环境(证券代码:300152)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06号)。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1、科融环境虚增2017年利润;2、科融环境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科融环境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依据2022年1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先前有投资者就科融环境此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起了诉讼,投资者主张揭露日为2019年8月7日。石家庄中院审理后认为:科融环境虚假陈述实施后10个交易日股票价格小幅下跌,揭露后10个交易日、揭露后至基准日均小幅上涨,应认定案涉虚假陈述内容不具有重大性。综合考虑科融环境虚假陈述实施、揭露对其股票价格的影响以及原告买入科融环境股票的具体情况,本案不足以认定原告投资决定系受被告虚假陈述影响,原告请求的投资损失无法予以支持,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科融环境股票索赔案已有石家庄中院判决投资者败诉的情况下,章祥兵律师接受投资者周某委托后,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积极调整了诉讼策略。认为案涉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为2019年1月11日,科融环境案涉虚假陈述内容具有重大性。

结合科融环境证券虚假陈述案庭审情况,章祥兵律师认为索赔条件为:在2018年4月25日至2019年1月10日期间买入科融环境股票,且在2019年1月1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科融环境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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