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嘉兴邦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截至现场检查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对部分基金投资者告知、警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二、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三、部分基金存在滚动发行、期限错配、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情形。
四、部分基金银行账户未单独开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公司应当在2021年12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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