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一审刑事判决书披露,因犯内幕交易罪,昔日投资大佬徐浛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徐浛锟,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南县,硕士研究生文化,大陆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因涉嫌犯内幕交易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逮捕,同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大陆某公司下属某地饲料添加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某地公司)、某地饲料(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某地公司)是广西某翔公司的法人股东。某牧实业公司拟收购广西某翔公司的部分股权,被告人徐浛锟时任大陆某公司董事总经理,是该项目的推荐人并参与双方磋商。期间,2015年6月4日,某牧实业公司与广西某翔公司达成股权收购意向;同年9月2日,某牧实业公司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
经证监会认定,上述收购事项在公开披露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敏感期从2015年6月4日起至同年9月2日止,徐浛锟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徐浛锟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本人名下证券账户买入某牧股份股票10.57万股,成交金额共计人民币392.482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以总价215.5716万元售出。
值得注意的是,按此计算,徐浛锟内幕交易某牧股份股票亏损176.9108万元。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浛锟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内幕交易的事实。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浛锟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并卖出该证券,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徐浛锟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内幕交易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徐浛锟虽未从内幕交易中非法获利,但刑法对内幕交易罪规定并处罚金,法院将酌情判处,并从其向证监会缴纳的罚款中依法进行折抵。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浛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折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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