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2020年5月7日,内蒙古包钢钢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包钢集团)计划于公告披露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上市公司股份,金额不低于20亿元、不高于40亿元。2021年4月30日,上市公司披露包钢集团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包钢集团在上述期限内合计增持222,015,200股,增持金额2.5亿元,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12.5%,增持计划没有完成。上述行为构成了超期未履行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2年1月28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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