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1号
关于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山东胜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通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17鲁胜01”“18鲁胜01”和“18鲁胜02”的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未保持职业谨慎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
你公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勤勉尽责,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你公司应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问责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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