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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证券代销私基巨亏34%遭索赔,基金经理称"被迫"签下补偿承诺 一审判决来了

时间:2021-06-21 12:22:21 | 来源:新浪财经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一位私募投资者王女士将中泰证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蓝海韬略资本、苏思通告上了法庭。涉案基金为“蓝海稳定增长一期”,由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将该私募基金业务交由中泰证券代销。

2016年12月6日,山东一位私募投资者王女士在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南大街营业部开立账户用于认购基金。当月13日,王女士通过该账户认购蓝海稳定成立一期基金,委托金额为200万元。当月30日,王女士认购上述基金成功,认购金额为20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基金在合同中设有0.80元的预警线和0.70元的止损线。2017年11月29日,王女士赎回上述基金,款项余额为132万元,亏损率为33.97%。

2017年12月,苏思通向王女士出具承诺书载明:投资蓝海中心旗下蓝海稳定成长一期私募基金产品金额200万元,由于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现承诺清算金额不足150万元部分,一次性补偿至150万元;苏思通无条件在2018年9月1日之前兑付完毕。

然而,到期后,苏思通未履行承诺,未将损失补偿给原告。

于是,王女士将中泰证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蓝海韬略资本、苏思通一起告上了法庭。原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赔偿其损失17.94万元及利息。在庭审中,其变更其诉讼请求为:1、请求中泰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及蓝海韬略资本赔偿经济损失7.94万元及自2018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请求苏思通赔偿经济损失17.94万元。

关于承诺书的情况,苏思通在向法院寄交的答辩状中称,2017年年底蓝海稳定增长一期私募基金代销机构带领部分投资人到苏思通位于上海市的办公地址,要求苏思通承担亏损责任,苏思通在被胁迫的情况下在投资人等提供的承诺函上签字,市场风险非人为所能控制,原告等投资人不能将亏损的责任归咎于苏思通。

法院认为,履约中,王女士投资200万元购买由中泰证券代销的、蓝海中心为管理人、苏思通为基金经理的涉案蓝海稳定成立一期基金,至2017年11月29日原告赎回上述基金得款余额为132.06万元,原告共计亏损67.94万元,亏损率为33.97%的事实清楚。2017年12月12日苏思通书面承诺关于原告之投资损失对清算金额不足150万元部分,一次性补偿至150万元,后苏思通未依承诺向原告付款的证据充分。苏思通关于上述承诺书系在原告等人胁迫下出具之辩解无证据佐证,原告对此又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纳,苏思通应依其承诺向原告承担责任。现原告主张苏思通赔偿其经济损失17.94万元(1500000元-1320594.61元)的诉讼请求于约相合、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中泰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及蓝海中心应否对王女士之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法院认为,首先,投资理财的高回报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购买基金的理财方式存在较高风险,自然与在银行存款不同,原告对此应是明知的。其次,原告与中泰烟台分公司在签订的涉案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作为基金托管人的中泰证券对于基金的监督、对基金管理人所负责的预警线、止损线监控与执行等不承担任何实质性的连带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原告无证据证明中泰证券及其烟台分公司在履行涉案合同中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由中泰证券及其烟台分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也表示,虽然王女士赎回基金的余额略低于按涉案基金合同约定的0.70元止损线计算的原告赎回金额140万元,然该合同中已约定在止损卖出过程中,由于市场价格大幅下跌或因证券、期货跌停、停牌等事件导致证券、期货不能卖出等因素,可能会导致止损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止损前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况,现原告无证据证明作为基金管理人的蓝海公司在基金操作中存在过错,或有违约或违规行为,故原告主张蓝海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

一、限被告苏思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经本院偿付原告王女士损失人民币17.94万元;

二、驳回原告王女士对被告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海韬略资本运营中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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