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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终落法网

时间:2021-09-08 16:22:32 | 来源:市场资讯

逃税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或记账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逃税分为狭义和广义,利用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申报纳税是为狭义逃税;采用各种手段逃避纳税是为广义逃税。

而反逃税,则是指打击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逃税的主要表现有: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帐凭证,虚报、多报费用和成本,少报或不报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额,隐匿财产或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回已纳税款等。

本文将介绍一出通过“借款”来逃税的案例。

杭州市W创投公司,自2010年开业后至2014年期间连续亏损,2015年开始实现盈利。税务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2015年的主要盈利来源是减持了Z公司限售股股票。W创投公司持有Z公司股份源于该企业风投的D公司被Z公司整体收购。但有一笔与这个风投项目相关的往来业务,在会计处理上“形迹可疑”:2015年1月,W创投公司突然对账目中记载的D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的680万元借款进行了科目调整,调整后这笔借款变成了与该公司经营项目无关的营业外支出。

W创投公司对D公司的风投项目已经成功,并有盈利,为何与D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之间有资金支出?检查人员为此核查了W创投公司以前年度的涉税信息,核查到这笔680万元款项最早产生于2011年,当时W创投公司与D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达成一项风险投资协议,约定W创投公司以现金投资的方式取得D公司25%股权,与此同时W创投公司向王某出借68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随后,W创投公司将这笔借款记在与安徽某公司的往来账目上,并在分录摘要中记明是王某借款。此后,该项账目一直无变动,直到2015年1月W创投公司突然将其由借款调整为营业外支出。

W创投公司会计李某向检查组出示了一份公司与王某2011年签订的《借款协议》,协议显示,W创投公司向王某提供680万元借款,还款期限是2013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王某作为D公司法定代表人如果积极促成D公司在2013年底前上市,680万元将转为对王某的奖励,可不予归还;如未在约定时间之前上市,王某应归还680万元,并按年支付10%利息。李某称,当时双方约定,《借款协议》有两个限定条件:其一,D公司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其二,上市是指公司直接上市。这两个限定条件同时满足,该笔款项才可能转为奖励款。但实际的情况是:D公司与Z公司于2014年3月签订《资产购买协议》,并且于2015年1月以被Z公司收购的方式上市,上市的时间远远晚于协议约定的2013年12月31日。同时,被收购上市也不满足双方协议所约定的“直接上市”条件,因此,这笔款项仍属于借款。李某称,当时做账会计在2015年对这笔款项调账处理,是一项错误操作,W创投公司将对该笔账目再次调整,并保留向王某追讨68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权利。

不久后,W创投公司聘请的代理律师和税务师,向检查组递交了一份法院已受理案件的通知文书。文书中称,W创投公司以王某长期不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方面称,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方王某提供了一份双方签署的《借款补充协议》,这份补充协议将双方签署的原《借款协议》中的还款期限由“2013年12月31日前”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并且补充协议中多了一条对于“上市”的解释条款:“上市应包括被收购上市在内的各类上市形式。”

法官提供的情况,让检查人员眼前一亮——这份由诉讼案被告人提交到法庭的、此前W创投公司并未出示的《借款补充协议》,应是W创投公司“借款”业务的一项重要证据,它的出现,配合《借款协议》中的双方约定内容,就可以证实,680万元借款,按双方约定已具备了转为对王某奖励款的条件。

随后,检查组又从法院获得了另外一份关键证据——王某写给W创投公司的一张收条。王某当年在收到款项后,在这张收条上写明:“已从安徽某公司收到W创投公司转来的680万元。”

检查人员随即与主审法官沟通,向法官解释了在企业涉税业务中“奖励款”和“借款”属于不同的纳税情况,其中涉及企业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问题。经沟通,法官表示将暂停案件审理工作,并与税务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对W创投公司涉税案件进行核查。

经查,王某既不属于W创投公司股东,也不是W创投公司职员,按照税法规定,其从W创投公司取得的奖励款在性质上属于劳务报酬,W创投公司作为该笔劳务报酬的支付方依法负有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但并未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企业违法事实,W公司百般遮掩,并试图通过“设计”诉讼掩盖事实,最终检查人员在法院帮助下,确认了W公司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对W公司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216万元,罚款108万元的处理决定。

资料来源:

https://www.sohu.com/a/272201489_696153(搜狐)

https://www.sohu.com/a/314305184_120022475(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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