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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亿元债券是否“交叉违约”?蓝光发展“变脸”节奏让人跟不上

时间:2021-07-10 08:40:52 |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两则公告,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蓝光发展”)陷入的困局,暴露在投资者面前。

7月8日晚间,蓝光发展发布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公告。公告称,截至2021年7月8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涉及本息金额为24.84亿元。

同一天,蓝光发展还发布了2019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据到期兑付存在不确定性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这两则公告透露出的信息,或将使得蓝光发展2020年发行的两只合计融资规模为25亿元的中期票据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匪夷所思的是,数日之间,该公司针对是否债务融资逾期给出了前后不一的信息。这究竟是涉嫌虚假陈述,还是一出绝妙的缓兵之计?蓝光发展是否考虑了口径前后不一会带来的后果?

多重困局:25亿元债券或交叉违约

控股股东股权被冻结

近期,蓝光发展成为债券市场备受关注的对象。

市场关注点主要聚焦于该公司当前身处的复杂处境。依照时间线,记者对于近期涉及蓝光发展的公告进行了梳理:

7月6日,招商银行发布“20蓝光MTN002”和“20蓝光MTN003”交叉保护条款相关事项公告。

公告称该行从相关渠道获悉,发行人(蓝光发展)及其下属子公司存在数项人民法院被执行记录,且申请执行人涉及金融机构,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可能出现金融机构债务逾期的情况。因此,在6月23日,招商银行向蓝光发展送达了《关于交叉保护条款有关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对相关信息进行书面确认、反馈与信息披露。

据了解,问询函主要涉及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金融机构逾期债务情况是否属实;《募集说明书》中所列交叉保护条款触发情形是否已发生;除问询函所列情况,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公告称,发行人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应付的任何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或利息(包括银行贷款、信托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等),单独或累计的总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亿元就会触发交叉保护条款。

在招商银行7月6日披露的这份公告中,发行人于6月24日书面回复确认,不存在触发交叉保护条款的情况。

然而,就在几天后的7月8日,蓝光发展发布了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公告。

根据公告,截至2021年7月8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的债务涉及本息金额为24.84亿元,其中21.31亿元已经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

公告称,因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融资环境叠加影响,自2020年年度末至今,公司公开市场再融资受阻,经营性现金流回速放缓,公司流动性出现阶段性紧张,加之部分金融机构提前宣布到期,导致公司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况。

法院执行通知书显示,蓝光发展被执行涉及金额21.31亿元。其中,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18.95亿元,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36亿元。

当日,蓝光发展还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冻结的公告。冻结申请人为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冻结股份数量1899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6.25%,起始日2021年7月8日,到期日2024年7月7日。

截至公告日,蓝光发展的控股股东蓝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杨铿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约17.21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2%。

蓝光发展的困局还不限于此。7月8日晚间,蓝光发展公告称,该公司发行的“19蓝光MTN001”应于7月11日兑付本息,但由于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存在不确定性。公告显示,本期债券发行总额9亿元,票面利率为7.5%,将于2021年7月11日到期,应付本息9.675亿元。

前后不一,缓兵之计?

针对是否债务融资逾期的疑问,蓝光发展在数日之间对投资人给出了截然不同的信息,实在是匪夷所思。

6月24日,蓝光发展在回复招商银行的问询中称,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逾期债务情况,也不构成该公司两只合计25亿元债券的交叉违约。

而据相关媒体报道,在上周的会议上,蓝光发展实控人杨铿对债券承销商和监管机构表示,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兑付7月到期的债券。

业内人士认为,从实际法律操作角度来推测,蓝光发展对金融机构的逾期,至少应该发生在6月24日之前,否则不会在此时出现被金融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

上海新古律师事务所王怀涛律师认为,如果6月24日没有出现违约,而7月9日公告称,收到了法院签发的执行裁定,在时间上并不合理。“如果申请执行,理论上是七日内法院立案,但实践中都很慢。”

蓝光发展此次前后不一的表述,是否存在触及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

王怀涛认为,该公司在6月24日称没有债务违约,但7月9日却称收到了法院执行裁定。这个过程,不能认定上市公司一定存在虚假陈述,只能说存在不合理的情形,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事实。

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大伟律师认为,蓝光发展就对招商银行问询函的答复行为与其7月8日发布的债券不能如期兑付的风险公告之间已存在明显的不一致。其上述行为很有可能在被当地证监局实施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之后,认定为债券虚假陈述行为。进而,该虚假陈述行为有引发持票人索赔的可能。

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债券违约事件时有发生,并伴随有因发行人信息披露违规导致的各类债券虚假陈述纠纷。从我国最早的“超日债”虚假陈述民事纠纷案,到今年5月山东如意科技债券违约未如实披露被当地证监局实施行政监管措施。债券虚假陈述行为已经得到了监管以及司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2020年7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单位有关专家参与并充分讨论后形成一致意见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正式发布,该纪要为广大债券持票人的权利维护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评级机构纷纷下调评级

因偿债压力较大和子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蓝光发展已被多家评级机构下调评级。

7月6日,东方金诚将蓝光发展主体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评级展望为负面,同时将“19蓝光01”“19蓝光02”“19蓝光04”“20蓝光02”信用等级由AA下调至BBB。

7月8日,大公国际公告称,将蓝光发展主体信用等级调整为BBB-,评级展望维持负面,“21蓝光MTN001”“20蓝光MTN002”“20蓝光MTN003”“20蓝光04”信用等级调整为BBB-,“20蓝光CP001”信用等级调整为A-3。

大公国际认为,蓝光发展及其控股股东所持子公司股权发生司法冻结,不利于公司稳定发展经营,且反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流动性风险加大,同时即将到期和回售债券的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7月9日,中诚信国际发布公告,决定将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由A调降至B。同时,将“16蓝光MTN003”“19蓝光MTN001”“20蓝光MTN0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调降至B,将“20蓝光CP001”的债项信用等级由A-2调降至C,并将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继续列入可能降级的观察名单。

中诚信国际认为,近期蓝光发展多名高管发生变化,或将对其主业经营产生影响,目前公司流动性紧张,债券集中到期压力大,本息兑付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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