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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入罪的意义与司法适用

时间:2021-11-01 18:22:39 | 来源:市场资讯

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随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确立,我国对反洗钱重要性的认识发生质的提升,认为反洗钱是维护国家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故从国家战略高度重视反洗钱,并且在顶层进行制度设计。

为了落实顶层设计的指引性要求,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删除第191条关于客观行为方式中三个“协助”和“明知”等术语,排除了自洗钱入罪的“路障”,解禁了洗钱罪只能由他犯构成的限制性框架,从而将自洗钱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从法律意义上看,正如立法机关所言,自洗钱的单独入罪,可以为有关部门有效预防、惩治洗钱违法犯罪以及境外追逃追赃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进行修订的最大“亮点”。

我国自设立洗钱罪以来,定罪数量偏少,与日趋严峻的洗钱犯罪态势形成鲜明的反差。2007年6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下称FATF)的正式成员国,这意味着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已经融入国际合作的框架。FATF有关评估报告充分认可了我国在反洗钱工作方面取得积极进展,认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具备良好的基础。同时,也提出,洗钱犯罪具有特殊性,自洗钱不能入罪不利于打击洗钱活动。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洗钱罪相关法理和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也进行了深入研究。一些学者认为,在刑事立法上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是根本之举。而根据有关部门的分析,洗钱罪定罪数量偏少有法律规定方面的原因,例如洗钱罪的主观方面认定标准严格、自洗钱行为尚未入罪等,也有在执行中一些基层办案机关缺少洗钱犯罪侦查经验等原因,还存在“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倾向。

值得肯定的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切实转变“重上游犯罪,轻洗钱犯罪”的做法,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要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严惩洗钱行为,在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洗钱犯罪707人。

从犯罪学研究和国际反洗钱的实践看,为了支配、享用从上游犯罪中获取的犯罪所得和犯罪收益,以及为了逃避打击和切断自己与上游犯罪的“黑金”联系,上游犯罪行为人必然会实施洗钱活动,这既表现为通过第三方进行(即“他洗钱”),也可以是本人亲自去实施(即“自洗钱”)。如果刑法只规定“他洗钱”的模式,等于给自洗钱入罪带上了禁锢的“枷锁”,这就意味着将很大比例的自洗钱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是在总结长期司法实践基础上的立法“解套”。

资料来源: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103/t20210325_513794.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1908/t20190807_427724.s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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