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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集团股票索赔案件一审胜诉 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时间:2021-12-13 10:22:51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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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园集团(维权)(股票代码:600525)股票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诉长园集团股票索赔案件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这是该案获得的全国首批胜诉判决。(长园集团维权入口)

2021年9月13日至14日,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投资者诉长园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该系列案原告共有417名投资者。2021年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长园集团向各原告支付赔偿款合计5,317.01万元。

在深圳中院开庭时,鉴于到庭原告代理人人数较多,法庭根据各位代理律师和代理的案件数量及业内执业经验,选出了章祥兵律师等3人作为律师发言代表,出庭发表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

庭审时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有四个:一、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二、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三、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四、长园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就上述争议焦点,章祥兵律师认为:

一、长园集团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存在虚假记载。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经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应当认为是具有重大性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

二、关于三日一价(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及基准价)

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3月14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8年12月25日,基准日为2019年1月21日,基准价为4.56元/股。

三、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第18条之规定,只要各原告是在长园集团虚假陈述实施日以后、揭露日之前买入案涉股票的,均应推定其是基于对长园集团所披露信息的信赖而买入股票。长园集团发布存在虚假记载的年度报告,该虚假陈述行为足以对各原告交易产生错误引导,即长园集团被处罚的行为与各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四、长园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及具体数额

依据《虚假陈述赔偿若干规定》第19条之规定,长园集团若能举证证明各原告的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以及其他几种情形,人民法院才能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长园集团并未举证证明。

庭审结束后,对于本系列案各原告的损失,深圳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就市场风险进行了评估核算。

12月10日,深圳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为:结合本系列案实施日至更正日期间时间跨度较长,长园集团在此期间的信息披露情况及股价表现、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及与损失之间的多因一果关系,并考虑虚增利润的比例较小等全案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在扣除系统性风险后,长园集团应当对各原告损失的50%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深圳中院一审判决,章祥兵律师认为:在2017年3月14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买入长园集团股票,并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是符合索赔条件的,仍然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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