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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正股票索赔:信披违法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诉讼启动

时间:2022-01-20 10:22:33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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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正大或公司,证券代码:002470 )发布公告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2年1月18日收到了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号)”。(ST金正维权入口)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 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0年6月30日,金正大发布《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报告的更正及致歉公告》称:“因2019年度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出具时,审计机构尚未能对所有公司的所有会计科目实施完整的审计程序,导致正式年度财务报告与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净利润产生了差异。正式年度财务报告比主要经营业绩报告净利润增加亏损8.04亿元”。该公告发布后,金正大股价连续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6年3月29日至2020年6月29日期间买入金正大股票,且在2020年6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诉讼。

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章祥兵律师认为:本案中,参与金正大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6月,章祥兵律师代理的投资者诉福建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三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三人系直接责任人员且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其对外就应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件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020年6月30日,金正大股东户数7.6668万户,户均持股3.6997万股,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或有数万名。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公证书、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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