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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溢融通被判赔付投资者约310万元 其余投资者仍可起诉

时间:2022-02-07 17:24:25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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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厉健律师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香溢融通(维权)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0830,股票简称:香溢融通)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据投资者诉讼事项公告显示,截至2022年1月19日,合计 43 起案件诉讼金额 32,318,543.91元(原为 38,767,286.77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其中36起案件诉讼金额13,397,193.52 元(原为 14,981,185.90 元,后部分案件变更诉讼金额),已判决赔付金额为3,099,376.71 元。

长期代理投资者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尚未届满,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

案情回溯,2020年6月6日,香溢融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根据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场所发行、交易证券过程中实施虚假陈述行为,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在处罚决定公告后,陆续有投资者向宁波中院起诉香溢融通索赔。

公告显示,截至目前,43起案件审理和判决情况如下:关于32起生效案件,其中,1起案件公司无需赔付,24起案件公司已履行赔付义务,合计赔付1,833,100.77元(含诉讼费),7起案件判决已生效但履行期尚未届满。另外4起案件判决尚未生效。尚余7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起诉金额18,921,350.39元。

“春节前,我们向宁波中院提交的一批案件已被正式受理。尚未起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通过微信stock315咨询。”厉健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6年3月10日至2019年1月11日期间买入香溢融通股票,并在2019年1月1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支付。(香溢融通维权入口)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股票对账单原件(2016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底)、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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