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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买基金亏损近一半!老年人理财这些错误千万别犯

时间:2022-02-22 13:22:07 |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老年人如今已经成为理财投资的重要人群。然而,面对专业性强且种类繁多的理财、基金、保险产品,一些老年人的风险意识明显不足——容易被销售人员误导、更看重收益却忽视风险、不在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一旦投资出现收益缩水、本金亏损,就会引发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法院审理的涉老年人理财纠纷中,老年人经常以自己“老了”,搞不懂合同条款、受到金融机构误导等理由起诉索赔损失。但是,“老了”并非法律上可以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老年人自己在白纸黑字上签了字,又拿不出金融机构有过错的证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110万买基金亏损近一半

年近七旬的刘阿姨勤勤恳恳工作了一辈子,积攒下上百万元存款。为了让自己的养老钱保值增值,刘阿姨开始购买理财产品。

在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刘阿姨也确实获得了不错的收益,于是投入的资金也越来越多。

有一次,理财经理向刘阿姨推荐了一款股票型基金产品,刘阿姨一看预期收益很高,立马动了心。她当即取出110万元存款,都买了这款产品。

后来,刘阿姨再未得到这款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直到银行理财经理打来电话告诉她,这款基金产品发生了巨额亏损。

刘阿姨一看,当即血压飙升。110万元本金只剩61万余元了,亏损金额高达48万余元!

刘阿姨赶紧赎回止损。随后,她将银行告上西城法院,索赔损失48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银行工作人员在向我推荐这款基金时,根本没有提示有这么大风险,就说这款基金收益高,虽然不是保本的,但之前的业绩表现一直非常好,没什么问题。”刘阿姨在法庭上说,她的风险承受能力经评估属于平衡型,但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她的评估结果,还推荐她购买超过了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

销售误导、提示不足、推荐不匹配的高风险金融产品,刘阿姨认为,银行存在这三项过错,导致自己出现巨额财产损失。

但是银行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刘阿姨购买的涉案基金的《基金合同》和《说明书》中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进行了介绍,并注明涉案基金呈现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风险收益特征。

刘阿姨购买基金的《申请书》上还用加黑字样特别注明:“本人已详细阅读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产品说明书等信息,及本申请书背面的投资者须知及风险提示,接受合同、招募说明书法律条款及投资者须知相关内容,了解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了解并承担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投资风险,自愿申请办理光大银行代理的上述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并保证提供的信息资料真实有效”。刘阿姨亲笔在这句话下签了自己的名字。

此外,申请书上还打印着“超过本人风险承受能力,自愿承担风险”的字样,刘阿姨对此也签字确认了。

银行据此认为,在签约前已经通过相关文书确认了刘阿姨知悉自己所购买的基金的相关内容,并进行了风险提示。刘阿姨自愿购买超过本人承受能力的产品,应该自担风险。

刘阿姨连忙辩解说:“我这么大岁数了,根本搞不懂合同里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款,我就是信了理财经理的话,这才买了,她让我在合同上写什么我就写什么,让我在哪签字我就在哪签字。”

但是,对于自己的主张,刘阿姨却拿不出证据来。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在刘阿姨购买基金前对她进行了多次风险评估测试。涉案基金的《申请书》、《基金合同》、《产品说明书》上都有提示投资者详细阅读、全面了解相关规定的提示,刘阿姨在相应位置签名,对合同内容进行了确认。银行由此已经确认投资者知悉基金的相关内容。而且,《投资者须知及风险提示》《基金合同》中多处条款明确了案涉基金的投资风险,内容明确,刘阿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条款的约定有明确的知悉。在购买这款基金之前,刘阿姨还购买过风险等级更高的理财产品,属于有一定经验的投资者。

最终,法院驳回了刘阿姨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这48万余元的损失,刘阿姨只能自己承担了。

老年人理财最容易犯这些错

亏了几十万,还输了官司,刘阿姨在这次理财过程中犯的错误很有典型性,也集中反映了目前老年人理财存在的一些问题。

“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的风险意识不足,看重收益,却忽视风险。” 在审理涉老年人的理财纠纷时,西城法院金融街法庭苏畅法官能明显感觉到,老年当事人普遍存在这个问题。

苏畅法官告诉记者,老年人收入来源有限,购买理财都是抱着让存款保值增值的想法,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但是他们对金融投资产品和服务的认知和理解又相对不足。特别是倾向于把产品的“预期收益”理解为对收益的承诺。受生理和心理因素的影响,老年人更容易受到高收益宣传诱导,过度信赖线下工作人员,有时候稀里糊涂就签了字,购买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产品,或者因自身理解偏差而进行不适当的投资。

就像案例中的刘阿姨,只关注了涉案的基金宣传中的预期高收益却忽视了对应的高风险,没有审慎评估自己的承受能力,或者说抱着一种侥幸心理,认为风险不会让自己赶上。

“出现纠纷打到法院后,老年人常常指责金融机构存在销售误导、没有充分解释合同等过错。”苏畅法官表示,金融机构在对外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履行适当性义务,了解消费者的风险偏好,向消费者推荐风险匹配度适当的金融产品。金融机构通常都会要求消费者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字,《风险提示书》对产品风险通常都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提示,消费者的签字应当视为已经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在签订《风险提示书》后仍主张金融机构存在过错的,需要老年人自己举证证明。但是老年人收集和保存证据的意识与能力较弱,在诉讼过程中,很少能有人拿出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也难以获得法院的认定与支持。

一句“老了”不是“免责牌”

由于年龄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对金融理财产品的理解和认知能力相对较弱。金融机构对于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是否需要尽到更多的提示和告知义务呢?

苏畅法官告诉记者,随着居民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愿意将闲置的资金参与到投资理财中来,这是老年人处分财产的自由,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必然趋势。一些老年消费者甚至是“老股民”、“老基民”,虽然老年人在诉讼中通常将年龄作为一个抗辩的理由,但法院并不仅仅以年龄来判断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市场上较为常见的理财产品,针对有购买经验的投资者,只要金融机构在展业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和监管规定并对投资风险进行了必要的说明,并不对金融机构苛以额外的注意义务。而对于一些风险较高、设计较为复杂的产品,则需要金融机构在销售时必须以老年人能够理解的方式向老年人进行特别的提示说明,确保老年人完全理解并自愿承担交易风险。

“很多老年人在诉讼的过程中,都会以自己‘老了’,搞不懂理财合同的条款作为辩解。”苏畅法官说,只要不是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老年人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也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老年人在了解产品及合同内容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后,就必须为自己的签字行为负法律责任,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别贪高收益进行超承受力投资

事实上,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前都会对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都会进行评估测试,衡量投资人对投资收益的预期以及出现亏损等情况的接受能力。这种评估测试是确保投资人购买自己能接受的理财产品的重要保障。

但现实中,有些老年人忽视风险承受能力评测,可能存在按照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指示填写风险测评的情况,填写的答案与自己的真实情况不符。“这种忽视评估测试的行为也给日后出现纠纷埋下隐患。一旦理财产品出现收益不达预期或者是亏损,老年人往往主张风险测评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又无法举证”,苏畅法官提醒老年人一定要重视风险评估,不听信他人指导,按照自己真实情况填写,不购买超过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

法官建议

正视产品风险,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苏畅法官表示,一些老年人在投资理财方面有自身意识上的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金融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的规范性也不够。比如,有些金融机构及从业者为了推销产品,服务不够规范,部分不法从业者甚至以“真保本、高收益”的虚假承诺,包装宣传不合格金融产品,欺骗老年人。

苏畅法官建议老年人,首先应当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不要听信销售人员的过度推销,“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不要轻易相信销售人员关于高回报的承诺,避免上当受骗。

其次,老年人对购买的产品应该进行全面的了解,特别是对产品的投资方向,应当要求金融机构进行清晰、详细的说明和解读,签字前对产品及合同文本内容,特别是对产品的投向、风险、期限、赎回规定、收益率等,做到充分理解之后才能签字。对合同中以加粗字体展示的部分和合同所附风险提示书的内容要仔细阅读。对其中不懂的内容,消费者有权要求金融机构以自己能够理解的方式进行提示和说明。对于经说明后仍然不能理解的理财产品,老年人应谨慎投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产品的预期收益不等于产品的实际收益,切不可听信销售人员的承诺,盲目购买自己不了解的产品。

第三,现行法规规定,金融机构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当设立销售专区并对每笔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产生纠纷后,老年人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提供录音录像还原产品销售的过程。为提高维权能力,老年人也可以对磋商、交易过程进行录音、录像,避免在事后的纠纷中出现双方各执一词却没有证据的不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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