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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玻璃虚假陈述案索赔倒计时 受损投资者仍可起诉

时间:2022-02-25 10:22:34 | 来源:市场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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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广东金刚玻璃(维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金刚玻璃,代码:300093)证券虚假陈述案再起波澜。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证号:13301200210145176)表示,本案索赔时效已过半,目前我们仍在征集投资者索赔。(金刚玻璃维权入口)

案情回溯,2020年4月20日,金刚玻璃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广东监管局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金刚玻璃在2015 年至 2017 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 年半年报、2015 年年报、2016 年半年报、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和2017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金刚玻璃在2015 年至 2016 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 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金刚玻璃在2016 年至 2018 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 年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和 2018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2021年8月18日,金刚玻璃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补充公告,关于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截至2021年6月22日,公司累计已收到 78 宗投资者诉讼资料,累计诉讼金额为 5,099.98万元,已达公司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 10%(2020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为 50,705.69万元)。

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暂定: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9年1月24日间买入金刚玻璃股票,并在2019年1月25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上述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查询单(原件)、股票对账单原件(从2020年4月1日起至今)、联系方式等。

(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厉健律师,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2009年荣获“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称号。2003年至今,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成效显著。其中,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投资者诉祥源文化(维权)、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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