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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ST美尚相关鉴证业务存在六大问题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被责令改正

时间:2022-04-01 16:22:56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证监局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谢晓丽、杨明、常媛媛、雷普臣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谢晓丽、杨明、常媛媛、雷普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美尚(维权)或公司)相关鉴证业务进行了检查。检查内容涉及你们于2021年6月至2021年11月间出具的《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涉及的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中天华茂核字【2021】006号)、《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天华茂审字【2021】119号)、《关于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中天华茂审字【2021】124号)、《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后专项审计报告》(中天华茂审字【2021】125号)相关执业质量。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业务承接程序执行不恰当

一是你所与*ST美尚的业务约定书未签署日期,于2021年6月30日出具了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报告。*ST美尚于2021年7月5日公告董事会、监事会关于聘任你所的议案。该议案2021年7月21日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你所未经*ST美尚管理层决策即为其开展证券服务业务并出具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在前任会计师对2020年财务报告发表无法表示意见且未取得前任会计师书面回函的情况下,你们认为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与前任会计师不存在意见分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风险评估程序存在重大失误

一是在*ST美尚上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涉及前期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余额的可回收性及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商誉未计提减值的合理性,大额其他应收款的商业实质及可回收性,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多项重大事项。你们仅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领域,未识别并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错报风险,导致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报告的差错更正范围存在明显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七条的规定。

二是在计划和执行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差错更正后专项审计工作中,你们未确定财务报表整体及实际执行的重要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进一步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一)未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测试

你们未执行与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相关的审计程序,但在中天华茂核字【2021】006号报告中,认可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中描述的内控重大缺陷已消除”的结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严重缺失

你们对*ST美尚涉及的前期差错更正事项发表意见,报告所附公司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中明确列示了差错更正涉及2016年至2020年的报表科目调整情况。对涉及的2016年至2018年差错更正事项,未见你们编制相关审计工作底稿。对2019年差错更正,你们仅对货币资金执行了审计程序,未见应收账款、营业收入、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对2020年差错更正及报表审计,未见存货、长期应收款、营业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审计工作底稿。你们在对公司2021年半年报问询函的回复中称,对差错更正涉及的重要科目执行了访谈、分析、重新计算等审计程序,但未见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三)重要科目无审定明细表、无调整事项分析说明

*ST美尚在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中明确列示了各科目调整前金额、调整金额、调整后金额,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相关科目调整前金额、审定金额及明细,未见关于差错更正事项的分析说明。如在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对*ST美尚本部货币资金差错更正事项,无货币资金审定明细表,无货币资金各期差错对应关联方资金占用、虚构应收账款回款的勾稽分析情况。在中天华茂审字【2021】119号、中天华茂审字【2021】124号、中天华茂审字【2021】125号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中,对*ST美尚子公司重庆金点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点园林)2016年至2020年收入差错更正事项,无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合同资产等科目审定明细表,无各科目调整明细及分析,未将差错更正事项与取得的原始单据复印件进行勾稽核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货币资金审计程序执行不当

一是货币资金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对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报告,在*ST美尚货币资金科目存在重大错报的情况下,你们仅对7家银行进行函证,函证金额仅占会计差错更正后货币资金余额的55%。对中天华茂审字【2021】119号报告,函证结果汇总表中显示全部回函,但底稿中未见部分银行询证函;函证过程控制记录不完整,未对函证地址、联系方式进行核对,部分银行函证未见回函快递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是未关注货币资金异常情况。你们取得的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即公司公告存在资金占用的账户)的银行对账单无银行盖章,你们未关注该异常,未对该账户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双向核对,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验证该银行存款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五)应收账款函证程序存在缺陷

一是你们在中天华茂审字【2021】119号、中天华茂审字【2021】124号报告中,对公司2016年至2020年的会计差错发表鉴证意见,在收入存在大额差错情况下,未函证收入金额或应收账款发生额,未函证2019年及以前年度应收账款余额。二是你们未记录函证样本的抽样标准、抽样过程,未见对抽样风险的应对过程。三是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对函证保持控制的过程记录,如未核对公司提供的被函证单位地址信息是否与公开信息一致、未记录发函过程等。四是对部分应收款项发函或回函日期晚于报告日期、部分函证未收到回函的,均未执行替代测试。五是针对部分回函不符的,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对收入会计差错更正取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是公司对收入差错更正采取了结算当年调整和追溯调整两种不同方法,若统一为同一种调整方法,将对不同年度收入金额产生较大影响。你们认可公司上述会计处理,但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记录采取不同调整方法的理由,未评估不同调整方法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二是客户访谈程序执行不当,审计工作底稿中仅归档了对部分客户访谈的视频截图,未记录访谈内容及客户反馈情况,未记录访谈结论,无法证实视频访谈的有效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七)商誉减值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公司大幅调减金点园林2016年至2020年收入及利润,同时对并购金点园林产生的商誉在2020年全额计提减值。你们在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中天华茂核字【2021】016号)中披露,金点园林在业绩承诺期(2016年至2018年)的业绩完成率仅为10.05%。你们未关注2020年以前年度商誉是否存在明显减值迹象、是否需要补提商誉减值准备,审计工作底稿中所附2020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目的相关评估报告基于会计差错更正前财务数据作出,且评估报告已过期。针对2020年商誉减值,你们未复核公司管理层的工作,未评价商誉减值所依据评估报告的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未评价专家工作的恰当性,未核实评估范围及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假设和方法的恰当性、重要评估参数的准确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质量控制复核程序执行不到位

审计工作底稿中未见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复核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五、相关签字会计师没有参与现场审计工作

谢晓丽作为公司鉴证业务的项目合伙人,自项目承接以来一直在境外,不能提供本人参与*ST美尚相关审计及鉴证工作,以及对审计项目进行指导、监督与执行的相关证据。签字会计师常媛媛不能证明本人在签署中天华茂核字【2021】006号、中天华茂审字【2021】119号报告前进行现场审计工作,也未能提供其对审计项目进行指导、监督与执行的相关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六、不恰当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工作

你们在*ST美尚鉴证项目中大量利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工作,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度参与鉴证工作,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担任项目经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谢晓丽作为前述五个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明作为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工作负有主要责任。常媛媛作为中天华茂审字【2021】第113号之外的四个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工作负有主要责任。雷普臣作为前述五个报告的质量复核人员,对相关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你们存在上述多项执业问题,未勤勉尽责,未就上年度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影响是否已消除、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是否完整准确获取充分审计证据。以上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多项规定,也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当将上述执业问题整改到位,重新出具相关鉴证报告,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整改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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