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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等 贵州三力及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2-05-12 17:22:36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贵州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千帆、张红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张千帆、张红玉:

经查,贵州三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2021年2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716.93万元支付募集资金运用计划外的G-21-08,G-21-09,G-21-10地块购置保证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且未及时披露。该行为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五条、第十一条。

二是公司2020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年度业绩预告、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告、出资1.12亿元参股贵州汉方药业有限公司期间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该行为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以下简称《规定》)第六条规定。

三是2022年3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3月22日,你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藿香正气胶囊等产品列入《诊疗方案》,分别有你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参与破产重整标的公司贵阳德昌祥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祥)生产的安宫牛黄丸和苏合香丸。3月23日,你公司发布补充公告,说明2021年你公司生产的藿香正气胶囊销售收入105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0.12%;德昌祥生产的安宫牛黄丸销售收入546.09万元,占德昌祥营业收入的6.12%;德昌祥生产的苏合香丸无销售额。同时,德昌祥的破产重整工作尚未完成,未纳入你公司合并范围。你公司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和及时地披露公司相关产品实际情况,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根据《规定》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相关工作整改情况,我局决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张千帆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财务总监张红玉对募集资金支付负有主要责任,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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