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股票网 - 股票资讯综合门户

您的位置:首页 >基金 >

2021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月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判例分享

时间:2021-06-24 10:22:17 | 来源:华商基金

导语

近年来华商基金积极响应号召,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推出了一系列投资者教育保护活动,受到市场的广泛关注。2021年盛夏,我们继续推出以“警惕团伙作案,勿入证券期货圈套”为主题的防范非法证券期货暨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防非宣传月活动)。

华商基金希望通过形式多样的防非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帮助广大投资者客观认识非法证券期货圈套、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树立正确理财观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防范意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处非条例》)于2021年5月1日施行,关于非法集资的普法教育也在积极推进、稳步开展,为更好的使投资者了解非法集资的含义,从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法院判例与《处非条例》相结合,通过这种“用案例讲条例”的方式让投资者在实例与法条的结合下更好的理解《处非条例》相关内容,从而提升自我防范意识。

01非法集资的认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以下简称《处非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非法集资应当符合三个要件,即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现结合具体案例对非法集资“三性”的内容进行辨析。

02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

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注册成立,李某于2015年1月份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经理。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注册成立,李某为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刘某系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伙同李某以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在天津市南开区盛津园某别墅内设立办公地点,雇佣多名员工散发传单宣传理财产品,并以“月月盈”、“单季盈”、“双季盈”、“月满盈”等理财产品为名向客户承诺到期兑付高息,向41名集资人吸揽资金566万元,资金被被告人刘某控制使用,拒不供述吸揽资金去向。

公安机关于2015年10月20日接万堃财富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举报后,于同年11月20日立案侦查。经上网通缉,2017年12月29日将刘禹辰抓获。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3月至2015年5月间,以“开公司”、“做买卖”、“资金周转”等需要用款为由,向6人许诺高额利息,共计吸揽资金456万元。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8〕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12日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于2019年6月12日作出(2018)津0104刑初506号刑事判决。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二、本判决生效后,责令被告人刘某立即退赔涉案41名投资人损失。(案件来源:(2020)津0104刑初2号)

03案例评析

根据《处非条例》第二条关于非法集资非法性、利诱性和社会性的要求,被告人刘禹辰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处非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集资人应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本案判决结果中要求被告人刘某立即退赔涉案41名投资人损失的内容与《处非条例》要求一致。

注:文字内容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北京证券业协会。风险提示:本文不代表任何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基金投资须谨慎。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