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关于对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2018年4月26日,你公司全资子公司ShendaInvestmentUKLimited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质押协议》,将其持有的AuriaSolutionsLimited(简称“Auria公司”)42%股权质押给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对于Auria公司股权被质押的情况,公司在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中未予披露。
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二目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二目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十项、第二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1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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