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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 精研科技股东收警示函

时间:2021-12-03 17:23:14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常州创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截至2021年10月31日,你公司持有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研科技或公司)股票7,413,1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5%,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和公司权益分派的股份。2021年11月1日,你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票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1%,成交金额为73,710元。作为精研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你公司未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未遵守你公司关于减持前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的承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意识,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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