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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导宜华健康重大诉讼事项但未配合履行信披义务 宜华集团及俩高管收警示函

时间:2022-02-07 17:24:0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5号

关于对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刘绍喜、刘绍香:

经查,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集团)作为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的控股股东,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主导宜华健康对外担保事项,但未配合宜华健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3月2日,宜华集团(借款人)与杜某(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5亿元。宜华集团在签署前述《借款合同》后,于2019年8月1日在未知会宜华健康、未征得宜华健康董监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使用宜华健康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出具《担保书》,且事后未将该事项告知宜华健康。该《担保书》被杜某用于为宜华集团1.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宜华健康2018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6.2%。宜华集团在知悉该情况后,未按规定告知宜华健康及时进行公告,也未告知宜华健康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主导宜华健康重大诉讼事项,但未配合宜华健康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1.5亿元借款逾期引起民事诉讼案件,宜华集团作为该案的主要被告方和诉讼事务的主导方,于2019年11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其中《民事起诉状》列明宜华健康为被告之一。2021年1月、12月,宜华集团收到委托诉讼代理人转来的一审和二审判决书,其中判决宜华健康应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宜华集团在明知宜华健康未收到上述诉讼材料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告知宜华健康披露有关涉诉情况及判决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三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的有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刘绍喜作为宜华集团董事长,刘绍香作为宜华集团总裁,对宜华集团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宜华集团、刘绍喜、刘绍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依法履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支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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