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辽宁证监局
关于对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2]10号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营销人员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过程中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依据《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健全内部控制,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依法合规经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辽宁证监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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