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财经
关于对周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琴:
经查,你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广州大道中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委托他人代理从事客户招揽活动等行为。
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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