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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ST天首及2名相关人员收警示函

时间:2021-12-27 16:22:54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关于对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邱士杰、姜琴:

2021年7月12日,内蒙古天首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天首或公司)收到法院寄送的执行裁定书,知悉控股股东合慧伟业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慧伟业)持有的*ST天首4000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1.84%)将被司法强制变价处置。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述重大事件,应当履行临时报告义务,你公司直至2021年8月13日才披露该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邱士杰作为合慧伟业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ST天首实际控制人,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未能及时配合并督促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邱士杰作为*ST天首时任董事长,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未能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姜琴作为*ST天首时任董事会秘书,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亦未能及时组织临时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邱士杰、姜琴应对*ST天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天首、邱士杰、姜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ST天首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ST天首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21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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