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证监局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按《逸信合富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逸信合富2号基金(以下简称合富2号)季度报告。
二、你公司合富2号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投资者数量错误。
三、你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合富2号再次展期的重大事项。
四、你公司延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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