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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担保未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新宁物流收警示函

时间:2021-12-03 17:23:22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江苏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6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和时任董事、总裁谭平江与自然人高清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向高清借款3,000万元。你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程信息)与高清、曾卓、谭平江签订《担保协议》,约定由亿程信息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9月,你公司时任董事曾卓与自然人彭国宇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曾卓向彭国宇借款2,500万元,后借款本金变更为2,000万元。2018年12月,亿程信息向彭国宇出具《担保函》,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担保。

你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亦未在临时公告、相应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现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汲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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