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45号
关于对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州淡水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相关私募投资基金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一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按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你公司管理的部分基金未取得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未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三是你公司作为“昆明淡水泉创森智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承诺最低收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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