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证监局
[2021] 14 号
关于对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训照、 张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张训照、张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对西藏徒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徒河食品”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徒河食品存在以下问题。
一、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虚增收入
2020 年 5 月至 6 月,徒河食品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方式向供应商转款 714.74 万元,上述款项经 1 名自然人客户后以支付货款名义转回徒河食品,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714.74 万元,虚增净利润 423.87 万元。
二、通过虚构种猪采购业务虚增收入
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徒河食品通过虚构种猪采购业务方式向济南宇泽畜牧科技有限公司预付 1,085.50 万元猪种款,上述款项经 10 名自然人客户后以支付货款名义转回徒河食品,导致公司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5.50 万元,虚增净利润 405.29万元。
三、通过虚增在建工程投资额度虚增收入
2020 年 11 月至 12 月,徒河食品在支付工程款时,向施工方济阳县回河郗玉仁建筑工程队、济阳县来邦建筑工程队多支付 工程款 722.85 万元,上述款项经 8 名自然人客户后以支付货款 名义转回徒河食品,导致公司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722.85万元, 虚增净利润 171.19 万元。
综上,公司通过虚构原材料采购业务、虚构种猪采购业务、虚增在建工程投资额度等形式累计虚增 2020 年营业收入2,523.09 万元,虚增净利润 1,000.35 万元,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1 号)第二十一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2 号)第三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张晨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张训照对上述行为存在授意指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1 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我局依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1 号)第七十七条、《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62 号)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决定对徒河食品及张训照、张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完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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