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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 福成股份财务总监被认定3年不适合担任董监高

时间:2022-06-01 18:22:55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河北证监局

河北证监局关于对程静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7号)

程静:

经查,你作为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财务总监,未签署公司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存在未履行法定义务问题。

2022年4月28日,你在董事会审议公司定期报告期间,未签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一季报书面确认意见,直至年报披露后你才签署书面异议的理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五款的相关规定。

你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法定义务,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职业操守,严重失职,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实际履行上述职务,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北证监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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