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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怎么搞?今天传来新表态!

时间:2021-12-18 08:24:14 | 来源:市场资讯

万众关注的房地产税,怎么搞?从哪里开始搞?啥时候搞?

近日,全国人大在其官网上披露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决定(草案)做的说明,以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决定(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这是近期中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最新重大举措,关系到改革试点工作背后更多的细节。

图片来源:Pixabay图片来源:Pixabay

先深化试点再统一立法

《说明》指出,2011年,经国务院同意,上海市、重庆市开展了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2013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会同有关方面积极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

在总结上海市、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可以发挥试点对整体改革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强化房地产调控需求侧管理,稳定市场预期,也为今后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创造条件。为此,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按照以上工作考虑,财政部、司法部会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方面研究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

向谁征税?

草案提出,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考虑到目前我国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总体上仍有较大差距,为减少试点对农村居民的影响,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

为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此次试点对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维持现行制度不变,确保试点期间税负平移。

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后,国务院将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办法,明确具体试点政策。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改革试点落地措施。房地产税征管涉及大量自然人,为确保有效征管并优化纳税服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将构建科学可行的征管模式和程序。 

试点期限:五年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办法和具体执行过程中,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充分考虑实践中各种复杂情况和可能出现的社会影响,充分考虑各类人员的基本住房需求和税收负担能力,认真研究论证,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完善试点办法,适时推进房地产税立法。

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众所周知,当前房产等实物资产在我国居民资产配置中占重大部分,而权益资产占比较低。随着监管政策坚定“房住不炒”的原则,政策的调控,房地产税的落地将会促进中国居民的资产配置方向将逐步从实物性资产向金融性资产,特别是权益类资产的转移。而对于金融性资产配置需求的增加,将为我国资本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成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长牛慢牛的基石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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