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定期报告的类型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三、定期报告披露预约
上市公司要关注证券交易所关于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的通知,按期完成预约,证券交易所将在官网公布预约结果。如公司未能按期完成预约,系统将会自动分配披露日期。公司如难以在预约披露日期或系统自动分配的披露日期完成披露,请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系统申请办理变更披露日期,并说明变更的原因、理由及变更后的具体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对董监高若干规定
1、董监高定期报告履职要求
(1)董监高总体履职要求
(2)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流程
(3)董监高忠实和勤勉义务
(4)相关负责人的职责分工
2、董监高对定期报告的异议
(1)异议披露:《证券法》规定,董监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监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2)异议理由:董监高对定期报告提出异议意见的,要重点关注异议事项是否具体明确,异议的依据和理由是否成立、合理,是否说明了前期履职情况。董监高不得仅以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审计机构将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作为异议依据和理由,否则提出异议可能会被认定为只是为了逃避责任。
(3)不得以异议逃避责任:董监高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异议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