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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业务 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员工收警示函

时间:2022-04-01 16:23:06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浙江证监局

关于对张西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西湖:

我局在对杭州巨鲸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巨鲸道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三家公司存在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私募基金的行为。你作为杭州巨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在其他两家公司兼职,同时在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情况下,从事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推介业务,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2022年3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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