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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及4名保代收证监会警示函 2个非公开发行信披均出现同一个问题

时间:2021-05-08 08:56:06 | 来源:财经自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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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及4名保代收到证监会警示函!2个非公开发行信披均出现同一个问题!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07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明嘉、朱文杰: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

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07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王黎明:

经查,我会发现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2月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浙江绿脉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黎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王黎明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

关于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07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江煌、张舒: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的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

关于对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采取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5-07来源:中国证监会 www.csrc.gov.cn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牟健:

经查,我会发现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在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发行预案披露的认购对象卓越汽车有限公司间接股东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与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律师工作报告载明的中车城市交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不一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3号)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发行人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发行人应对公司信息披露情况进行深入整改,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向我会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牟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牟健需于2021年5月10日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会接受谈话。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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