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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网退市、贾跃亭远在美国 乐视网案到底能不能赔?22个被告又都是谁?

时间:2021-05-13 18:22:46 | 来源:新浪财经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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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2日,刚刚在3月份成立的北京金融法院于近日受理了11名投资者诉乐视网、贾跃亭等22名被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系北京法院受理的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件,涉及到的11名投资者在起诉状中确定了2名投资者作为拟任代表人,并委托了专业律师代理此案。(乐视退维权入口)

然而,索赔范围长达十年,股民数量众多,背后的责任主体乐视网早已退市,贾跃亭又身在美国,种种因素使得乐视网案变得错综复杂。

值得注意的是,今日乐视向媒体发布的邀请函海报在网上流出,宣布将于5月18日举办乐视智能生态发布会,而邀请函上有一个招手人形轮廓,上面还写着“我回来了!”,有众多网友表示,该身影与贾跃亭极为相似,不知道贾跃亭的“下周回国”是否要成为现实?

乐视网到底能不能赔?

距立案调查过去2年后,乐视网于4月12日被证监会行政处罚,披露了其连续十年财务造假等五大违法事实,北京金融法院于近日受理了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受理的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案涉及到的被告数量为22个,远大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披露的15个责任主体,“可能把乐视网十年财务造假期间参与的中介机构都列入了被告”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表示。

李修蛟律师指出,如果从乐视网本身来看,公司债务缠身,又早已退至新三板,其后续的经营能力存在一定的问题,照此来看,乐视网本身很难去偿还自身欠下的巨额债务。如果后续能进行债务重组来解决公司沉重的债务问题,那么公司就有希望重回经营正道。

很多投资乐视的股民都记得,2020年7月,贾跃亭曾专门在微博发布了一则《打工创业、重启人生,带着我的致歉、感恩和承诺》。文中称,“6月26日,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我在美国申请的个人破产重组程序终于完成,重组方案正式生效,同时债权人信托也正式设立并开始运营。”并表示,“对乐视网股民来说,也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后从债权人信托当中获取既定份额的补偿”。

那么,该信托基金是否能用于股民索赔?

李修蛟律师表示,由于贾跃亭的个人破产在加州受理,所以该信托基金极有可能是在国外设立,目前尚无法明确其在美国的破产裁决以及相关的信托约定对乐视网国内的债权人是否受用。此外,文中提到的用以赔付股民的信托基金的具体情况并未公开过,即使股民后续索赔成立,该信托基金的落地也会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财务造假长达十年

4月12、13日,证监会对乐视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贾跃亭、杨丽杰等五名责任主体的《市场禁入决定书》相继公布,揭开了乐视网十年来财务造假等等违法细节。整体来看,乐视网、贾跃亭等相关高管存在五个方面的违法事实: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五是乐视网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长达十年的财务造假时长,在A股历史上堪称罕见。而在乐视网长达十年的财务造假时间里,历聘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为利安达、华普天健和信永中和。期间,除2016年强调了特殊事项之外,上述三家机构出具的所有财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的标准报告。

另据央广网2017年报道,曾有消息称,证监会发审委十多位前委员被抓,其中涉及当年乐视网IPO的问题,并指乐视网的IPO存在造假。而针对国内股市对乐视网IPO可能涉及造假的质疑,贾跃亭曾表示,“乐视网IPO,100%没有造假。”

欺诈发行股票的法律后果比信息披露违规更加严重,其罚款金额远高于信息披露违规事件,对于乐视网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证监会对其顶格处罚是60万元罚单,而乐视网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证监会也作出了顶格处罚,即募集资金5%即2.4亿元的罚款。

最终,乐视网合计被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 2.412亿元,对时任乐视网总监杨丽杰、时任乐视网监事会主席吴孟等共13人处以3-60万元不等罚款。按照上述罚款金额计算,合计金额已经接近5亿元,创下A股财务造假罚款最高记录。

代表人诉讼案件越来越多

值得关注的是,近期关于代表人诉讼的案件越来越多。乐视网案“普通代表人诉讼”被受理,康美药业案更是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换为A股市场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成为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外,澄星股份、辉丰股份、怡球资源(维权)及蓝丰生化,也均采用了“普通代表人诉讼”。

就在5月11日,飞乐股份作为全国首例普通代表人诉讼案落槌,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维权)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民币,人均获赔39万余元。

“普通代表人诉讼应该会成为后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索赔的一种趋势”李修蛟律师表示,“相对的,特别代表人诉讼,即投服中心的介入,应该是只针对一些典型的、社会影响恶劣的虚假陈述案件。”

李修蛟律师指出,普通代表人诉讼将有利于法院快速审结同案索赔案件,此外,该模式下索赔人数及索赔金额的增加将使得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成本进一步增加,最终反过来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观点提供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修蛟律师,不代表新浪财经观点。李修蛟律师,武汉理工大学法学学士、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广州律师协会证券专业委员会证券争议解决组组长,知名证券维权专家、新浪股民维权平台入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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