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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华意隆及5名高管合计被罚101万

时间:2021-06-08 17:23:16 | 来源:新浪财经

6月8日,深圳证监局对深圳华意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隆或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振文、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海强、公司时任董事卢钦龙、公司时任财务总监祁瑞琼、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华意隆、杨振文、李海强、卢钦龙、祁瑞琼及王蓉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虚增在建工程

2015年11月、12月,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向深圳市联华绿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绿建)转出资金7,941.76万元,向深圳市力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转出资金1,000万元;2016年11月,华意隆再次以支付合同工程款名义向联华绿建转出资金200万元,前述款项支出均以在建工程名义核算。经查,华意隆转出的上述资金实际与工程建设无关,华意隆由此虚增2015年在建工程8,941.76万元,虚增2016年在建工程200万元。

二、虚构应收款项收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4,640.54万元经有关主体中转后回流至华意隆,华意隆收回上述款项后,将4,440.54万元记为应收账款收回,200万元记为其他应收款收回。经查,相关款项与华意隆正常业务形成的应收款回款无关,华意隆由此虚构2015年应收账款收回4,440.54万元,虚构2016年其他应收款收回200万元。

三、其他应付款披露不实

华意隆以支付合同工程款为名转出的上述款项中,另有4,120万元经有关主体中转后回流至华意隆,华意隆收回款项后,作为其他应付款核算,以此虚增2015年其他应付款4,120万元。

综上,华意隆2015年虚增在建工程8,941.76万元,占其公开披露当期总资产的15.15%,虚增其他应付款4,120万元,虚构应收账款收回4,440.54万元;2016年虚增在建工程200万元,虚构其他应收款收回200万元。上述行为导致华意隆披露的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会计凭证、付款审批单、华意隆财务自查说明、联华绿建情况说明、访谈记录、华意隆2015年、2016年年度报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华意隆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管理办法》第六十条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华意隆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杨振文,时任董事、总经理李海强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是华意隆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祁瑞琼,时任董事会秘书王蓉,时任董事卢钦龙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海强在听证和陈述申辩中称:第一,任职总经理期间不负责业务经营、财务、审计、信息披露等工作,未参与、不知悉涉案资金流转;第二,知晓华意隆“通过转出转入方式解决了账面上应收账款烂账问题”是在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后得知;第三,在一笔33.93万元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属正常签字流程;第四,卢钦龙控告其职务侵占一事,公安机关已决定不予立案。请求免除或减轻处罚。

深圳证监局经复核认为,结合李海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应当认定李海强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第一,李海强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任华意隆董事、总经理,主持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二,在案证据显示李海强审批过相关付款审批单,案涉收款方联华绿建、资金中转主体深圳市福田区万杰能电子经营部等,均与李海强存在关联,其相关主张与在案证据相悖;第三,认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责任,不以职务侵占等犯罪事实为前提。

卢钦龙及其代理人听证中提出申辩意见如下:第一,在华意隆向联华绿建一笔12万元的付款审批单上签字,属正常签字流程;第二,2016年3月14日签字同意华意隆2015年年报时不具有董事身份;第三,曾向公安机关举报华意隆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有立功表现。请求免于处罚。

深圳证监局经复核,部分采纳其意见,适当降低其罚款。理由如下:第一,卢钦龙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任华意隆董事,在案证据亦反映其实际参与了经营管理,但未对大额付款对应的业务情况予以必要关注,未勤勉尽责;第二,卢钦龙2017年1月向公安机关举报,使得本案被发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祁瑞琼陈述申辩称,其2015年8月提请辞职未获公司同意,但被收回部分财务管理权限,不知悉涉案事项。王蓉陈述申辩称,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后,其不知悉涉案年度财务报表的细节。二人均请求减免处罚。

深圳证监局经复核认为,祁瑞琼作为时任财务总监,依法应对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承担主要责任,王蓉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依法负有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等管理职责,主张被收回财务管理权限、不知悉等,均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考虑二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的具体作用、专业背景、知情程度等,适当调整其罚款。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和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一、对华意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杨振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李海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祁瑞琼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卢钦龙、王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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