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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9-10 16:22:39 | 来源:中国证监会网站

来源:吉林证监局

吉证监决〔2021〕15号

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张晖、刘玉:

经查,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及披露义务

2011年4月27日,因公司控股股东北京万方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源房地产)经营周转需要,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与姚继先签订借款协议,向姚继先借款2,200万元,其中2,000万元直接汇入万方源房地产账户。上述借款,实质上为公司借入款项用于支付对控股股东万方源房地产的欠款,因此形成关联方往来,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迟至2021年8月29日,将签署债务冲抵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8月30日,对上述事项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晖、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二、重大诉讼未及时披露

因万方源房地产及公司未向姚继先履行还款义务,2018年10月,姚继先向公司提起诉讼。针对诉讼,2020年1月3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2020年5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2021年8月30日,公司披露上述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张晖、副董事长刘玉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张晖、刘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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