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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诺尔背俩警示函二冲IPO 逾期款高负债21亿负债率73%

时间:2021-11-04 08:27:07 | 来源:市场资讯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深交所官网近日发布消息,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定于2021年11月5日召开2021年第65次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核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诺尔”)的首发申请。海诺尔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50万股,拟募集资金10.00亿元。海诺尔主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

2020年12月17日,海诺尔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有关规定,海诺尔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骆毅力合计控制海诺尔的股权比例达到57.57%,为海诺尔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此外,骆的为骆毅力的女儿,李芳为骆毅力配偶,刘汝萍为骆的之母亲,骆建力为骆毅力之弟弟,骆相发为骆毅力之叔叔。骆的、李芳、刘汝萍、骆建力和骆相发分别直接持有海诺尔22.26%、5.50%、1.79%、0.40%和0.14%的股份。

也就是说,骆氏家族累计持有海诺尔87.6498%的股份。同时,骆的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

海诺尔早在2012年3月就提交过上市申请,不过在当年4月就被证监会驳回,原因是海诺尔多次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内部控制制度无法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海诺尔2012年冲击创业板上市时,由于需要环保核查,其法定代表人骆某涉嫌行贿20万元。

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4刑初17号】,杨雪鸿,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0日,研究生学历,安徽省六安县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住成都市。因涉嫌受贿,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2年,杨雪鸿担任省环保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权为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提供帮助,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人民币20万元。

根据招股说明书,海诺尔法定代表人为实际控制人骆毅力。

2015年11月2日,海诺尔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9年6月,海诺尔再次报送招股说明书,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而因在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海诺尔于2020年4月被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

2020年6月29日,海诺尔披露了《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但未披露后续进展公告。

2020年12月5日,海诺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未申请于次一交易日停牌。后于2020年12月18日中午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紧急停牌,并披露股票停牌公告,应停牌未停牌期间(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存在交易。

海诺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海诺尔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2020年12月17日,海诺尔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并于2021年3月31日更新了申报稿。

最新招股说明书显示,针对前述警示函涉及的问题,海诺尔在本次申报前进行整改。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3亿元、1.40亿元、2.47亿元、2.52亿元、3.79亿元和2.5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89.26万元、4576.55万元、7021.07万元、7090.74万元、1.33亿元和1.03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91.66万元、3529.99万元、6949.17万元、6786.19万元、1.36亿元和1.02亿元。

过去五年及一期,海诺尔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21.09万元、5482.04万元、1.39亿元、1.15亿元、2.31亿元和9510.34万元。

过去五年及一期,海诺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50亿元、1.55亿元、2.73亿元、2.63亿元、3.62亿元和1.9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1亿元、1.36亿元、2.44亿元、3.76亿元和2.55亿元,主营业务收现比分别为1.15、1.14、1.12、1.05、0.96和0.78。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获得的税收优惠分别为551.38万元、1471.21万元、2413.73万元、2625.14万元、3874.54万元和2656.1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7%、33.51%、32.23%、34.89%、26.82%和24.09%。

随着垃圾发电行业运行效率提高,政府已开始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产业支持力度。

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21〕1190号),指出补贴发放将采取竞价上网,优胜略汰的原则,旨在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提升,减少生物质发电项目对电价补贴依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海诺尔存在后续无法根据实际发电量享受补贴等风险,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毛利率水平可能会下降。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海诺尔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19%、45.70%、48.32%、48.71%、61.25%和63.17%,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59%、44.68%、47.81%、48.37%、60.97%和62.95%。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 月,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 43.52%、46.11%、41.44%、41.05%和38.51%。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海诺尔资产总额分别为9.78亿元、10.24亿元、11.45亿元、14.96亿元、21.75亿元和29.08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4.67亿元、5.09亿元、5.90亿元、8.69亿元、14.62亿元和21.37亿元。

海诺尔的资产负债率过去五年及一期持续走高,分别为48.22%、49.70%、51.51%、58.08%、67.21%和73.49%。同期,其流动比率分别为0.60、0.28、0.31、0.46、0.33和0.52;速动比率分别为0.57、0.26、0.30、0.46、0.33和0.52。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5515.38万元、3570.56万元、4393.90万元、2435.32万元、3718.53万元和3.36亿元;短期借款分别为0元、5500.00万元、4000.00万元、4200.00万元、4800.00万元和4800.00万元;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3420.00万元、1600.00万元、3279.20万元、6999.20万元、7696.00万元和3.89亿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186.98万元、5005.25万元、4966.72万元、6651.93万元、1.18亿元和2.05亿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95.40万元、372.43万元、522.28万元、376.09万元、674.90万元和1147.37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991.58万元、4632.82万元、4444.44万元、6275.84万元、1.11亿元和1.9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2.47%、32.99%、18.02%、24.87%、29.33%和37.75%。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19.82万元、2685.33万元、675.40万元和1.09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8.65%、40.37%、5.73%和53.10%;坏账计提金额分别为369.94万元、177.76万元、119.01万元和666.37万元。

截至2021年9月20日,报告期各期末海诺尔应收账款的回收比例合计分别为95.38%、98.26%、81.00%、42.93%。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海诺尔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8826.27万元、9521.70万元、1.66亿元、1.78亿元、2.78亿元和1.92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29%、67.80%、67.20%、70.58%、73.19%和74.98%。

2018年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海诺尔作为原告发生的诉讼案件共计1件,已经了结;海诺尔作为被告发生的诉讼案件共计23件,其中仍在诉讼中的案件5件,其余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或撤诉;海诺尔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共计1件,已履行完毕。

其中,海诺尔及其下属企业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有5件,涉案金额均超百万,其中,与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2260.45万元,与李孝齐相关诉讼涉案金额113.78万元,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574.63万元,与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639.69万元,与双流区军成建筑机具租赁站相关诉讼涉案金额114.74万元。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诺尔共有19家子公司,1家孙公司,不存在参股子公司,无分公司。报告期内曾有1家全资子公司——崇州海诺尔注销。崇州海诺尔因未按期申报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增值税,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崇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崇州海诺尔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国税罚[2017]50号),给予5000元的处罚。

此外,海诺尔因未按期申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对海诺尔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青羊税-税简罚[2020]2820号),处以50元罚款。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累计分红1.28亿元。该公司除2019年未分红外,每年均分红一次,其中2021年上半年分红1971.00万元尚未实施完毕。

对上述问题,中国经济网记者发送邮件至海诺尔董秘办,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实控人家族累计持股87.6498%

海诺尔前身系四川海诺尔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 8月19日。2010年12月14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海诺尔主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业务,采用 BOT、TOT、BOO等特许经营方式,为国内中小城市量身定制适合其自身特点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综合解决方案,并提供一体化、专业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服务。

2020年12月17日,海诺尔在深交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保荐机构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有关规定,海诺尔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海诺尔本次拟发行不超过365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该公司拟募集资金10.00亿元,其中,3.00亿元拟用于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项目,2.00亿元拟用于随州垃圾无害化处理厂项目,2.50亿元拟用于宣汉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2.50亿元拟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骆毅力直接持有海诺尔45.55%股份,为海诺尔的控股股东,并通过四川海诺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海诺尔12.02%的股权,合计控制海诺尔的股权比例达到57.57%,为海诺尔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骆毅力,男,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5年8月出生,大学学历。1985年至1990年,任四川省政府食品工业办公室、四川省政府食品工业协会(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身)、四川食品工业开发总公司业务主任;1990年11月至今,分别任净化制冷董事长、海皇设备租赁执行董事、海诺尔地产董事长、海诺尔控股执行董事;1999年8月至2010年10月,任海诺尔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2010年11月至2020年2月,任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2月至今,任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此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骆的直接持有海诺尔2438万股,直接持股比例22.26%,并通过海诺尔控股间接持有公司197.40万股,间接持股比例1.80%;李芳直接持有海诺尔602.12万股,持股比例5.50%;刘汝萍直接持有海诺尔195.68万股,持股比例1.79%;骆建力直接持有海诺尔43.30万股,持股比例0.40%;骆相发直接持有海诺尔15.00万股,持股比例0.14%。

骆的为骆毅力的女儿,李芳为骆毅力配偶,刘汝萍为骆的之母亲,骆建力为骆毅力之弟弟,骆相发为骆毅力之叔叔。

也就是说,骆氏家族累计持有海诺尔87.6498%的股份。

此外,骆的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骆的,女,中国国籍,拥有美国永久居留权,1985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

IPO“一波三折”

本次并非海诺尔首次闯关创业板。海诺尔早在2012年3月就提交过上市申请,不过在当年4月就被证监会驳回。

创业板发审委2012年第24次会议审核结果公告显示,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2012年第24次会议于2012年4月10日召开,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发未通过。

彼时,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海诺尔报告期内多次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蒲江项目和新津项目超过试生产的最长期限仍在运营且至今未取得环保验收许可文件,2010年和2011年1月-9月,前述项目垃圾直接处置收入占比较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垃圾甲级)》已过期。海诺尔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合理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创业板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海诺尔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

2015年11月2日,海诺尔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2019年6月,海诺尔再次报送招股说明书,拟登陆深交所创业板。

2020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关于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证监会发现海诺尔在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存在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等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所述行为。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海诺尔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0年6月29日,海诺尔披露了《关于上市辅导备案的提示性公告》,但未披露后续进展公告。2020年12月5日,海诺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材料,未申请于次一交易日停牌。后于2020年12月18日中午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紧急停牌,并披露股票停牌公告,应停牌未停牌期间(202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18日)公司股票存在交易。

海诺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票停复牌业务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1.4条、《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对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骆毅力、时任董事会秘书彭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2020年12月17日,海诺尔创业板首发上市申请获得受理,并于2021年3月31日更新了申报稿。

最新招股说明书显示,针对前述警示函涉及的问题,海诺尔在本次申报前进行整改。

一是部分项目运营管理相关技术服务费会计处理不规范。

海诺尔称,为降低政府要求焚烧老垃圾的环保风险,2017年5月钦州海诺尔与什邡锦鑫签订《委托运管协议》,委托什邡锦鑫提供运营服务,保证钦州海诺尔环保达标排放,协议期间为自2017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委托运营的技术服务费用为480万元/年。后因什邡锦鑫未配备约定技术团队,导致2018年8月钦州环保局一次检测中二噁英排放超标,什邡锦鑫被罚款40万元。2018年11月双方解除协议,同意钦州海诺尔不再支付已服务期间服务费,双方互不追责。什邡锦鑫因服务期间未按约定配备技术人员、管理不到位、多次沟通未果等情况,钦州海诺尔对其服务存有异议,因此钦州海诺尔2017年年报未确认其2017年度技术服务费280万元,上述会计处理存在不规范情形。

针对什邡锦鑫提供的运营服务,保荐机构查阅了BOT协议、委托运管协议及终止协议;走访了钦州市环保局、城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取得钦州环保局的《关于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以及城管局、市监局、应急管理局出具的合规证明;查阅了什邡锦鑫工商档案并访谈了企业负责人杨鑫;访谈了钦州海诺尔负责人刘鹏,取得了发行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查阅了发行人的原始账套及资金流水等,通过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什邡锦鑫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提供服务未违反BOT协议,钦州海诺尔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发行人实际未向什邡锦鑫支付该项费用。从三年IPO申报报表来看,考虑到什邡锦鑫协议终止且未实际付款,发行人2016-2018年申报报表无需在2017年度确认一笔280万元服务费并于2018年度冲回,造成利润操纵的嫌疑。因此,发行人未追溯调整2017-2018年申报报表反映该事项。

二是未如实披露受限货币资金。

海诺尔称,2014年12月12日,宜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与中电海诺尔(宜宾)环保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海诺尔)签订的《宜宾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第17.1约定,宜宾海诺尔应向宜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出具一份运营与维护保函,作为宜宾海诺尔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第一至第三个运营年度每年运营与维护保函金额为400万元,第四至第十个运营年度每年运营与维护保函金额按上一年度垃圾处置费20%计算,第十个运营年度之后每年运营与维护保函金额按上一年度垃圾处置费30%计算。

2018年5月4日,宜宾海诺尔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申请开具了一份编号为公保函字第2001DG18000171号的《运营与维护(履约)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宜宾市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保函金额400万元,期限为2018年5月4日至2021年5月4日。前次申报文件中,截至2018年12月31日,货币资金余额列示为43,939,070.85元,其中使用受限的银行存款为0元,即未将该400万元作为受限制货币资金披露。

保荐机构已督促发行人于2019年年报披露时更正披露了400万元履约保证金为受限资金。同时,针对报告期内追溯调整事项,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更正事项,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了更正后的三年一期定期报告以及申报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实控人2012年涉嫌因公司上市环保核查行贿

不得不提的是,中国经济网记者发现,海诺尔2012年冲击创业板上市时,由于需要环保核查,法定代表人骆某涉嫌行贿20万元。

据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川14刑初17号】,杨雪鸿,男,汉族,生于1958年10月10日,研究生学历,安徽省六安县人,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原副厅长,住成都市。因涉嫌受贿,于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

2003年至2015年期间,杨雪鸿利用担任中共南充市嘉陵区区委书记、南充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的职务便利,在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申领、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危废证)及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业务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骆某等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673.8128万元。

根据刑事判决书,2012年,杨雪鸿担任省环保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职权为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上市环保核查提供帮助,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某人民币20万元。

该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骆某与杨雪鸿间的收条、借条、转款凭证。

2.海诺尔环保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工商信息。

3.省环保厅向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海诺尔公司相关情况的函。

4.证人骆某的证言。

证实:2008年地震过后,自己认识了杨雪鸿。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海诺尔公司准备上市,需要环评核查。自己约杨雪鸿吃饭,请求关照。席间向杨雪鸿要了银行账号,不久转账20万元。

2013年8月,杨雪鸿找到自己说要退款,并让自己分别出具一张借条、一张收条。几天后,杨雪鸿通过转账还给自己20万元。

5.被告人杨雪鸿的供述及辩解。

证实:自己于2010年上半年认识骆某。2012年六七月,因海诺尔公司准备上市,需要环保核查。骆某为获得关照,通过转账的方式送给自己20万元。

为逃避查处,在2013年八九月,自己让骆某给自己写了张虚假的20万元收条,同时自己还另写了张借条。并通过转账还给他20万元。

对刑事判决书中提到的海诺尔法定代表人骆某,以及上述行为是否涉嫌行贿,中国经济网记者向海诺尔发去采访邮件,但并未得到回复。

根据招股说明书,海诺尔法定代表人为实际控制人骆毅力。

2021年上半年主营业务收现比为0.78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3亿元、1.40亿元、2.47亿元、2.52亿元、3.79亿元和2.5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89.26万元、4576.55万元、7021.07万元、7090.74万元、1.33亿元和1.03亿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4591.66万元、3529.99万元、6949.17万元、6786.19万元、1.36亿元和1.02亿元。

过去五年及一期,海诺尔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7421.09万元、5482.04万元、1.39亿元、1.15亿元、2.31亿元和9510.34万元。

过去五年及一期,海诺尔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1.50亿元、1.55亿元、2.73亿元、2.63亿元、3.62亿元和1.98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1.31亿元、1.36亿元、2.44亿元、3.76亿元和2.55亿元,主营业务收现比分别为1.15、1.14、1.12、1.05、0.96和0.78。

海诺尔预计,2021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为5.71亿元至5.85亿元,相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50.70%-54.40%;净利润预计为2.56亿元至2.70亿元,相较2020年同比增长约92.42%-102.57%。

连续三年及一期毛利率高于同业均值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海诺尔综合毛利率分别为56.19%、45.70%、48.32%、48.71%、61.25%和63.17%,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55.59%、44.68%、47.81%、48.37%、60.97%和62.95%。

海诺尔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海诺尔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98.11%、96.94%、98.78%、98.96%、99.18%和99.25%,其中垃圾处置费和发电收入合计占比分别为95.43%、95.17%、93.88%、93.11%、96.37%和97.05%。

从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情况来看,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1-6月,海诺尔垃圾处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9890.71万元、9704.84万元、1.34亿元、1.30亿元、1.42亿元和1.02亿元,占比分别为75.72%、71.29%、55.07%、52.17%、37.89%和40.10%,毛利率分别为54.04%、40.57%、41.52%、40.17%、51.47%和61.97%;发电上网业务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574.87万元、3378.77万元、9452.97万元、1.02亿元、2.20亿元和1.45亿元,占比分别为19.71%、24.82%、38.80%、40.94%、58.48%和56.95 %,毛利率分别为64.63%、57.21%、62.04%、63.55%、69.47%和66.08%。

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 月,同行业可比公司综合毛利率均值分别为 43.52%、46.11%、41.44%、41.05%和38.51%。

税收补贴存在不确定性

招股说明书显示,海诺尔及下属子公司享受了国家对环保行业的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获得的税收优惠分别为551.38万元、1471.21万元、2413.73万元、2625.14万元、3874.54万元和2656.17万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67%、33.51%、32.23%、34.89%、26.82%和24.09%。

随着垃圾发电行业运行效率提高,以及国家财政补贴规模扩大,政府已开始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产业支持力度。2020年1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财建[2020]4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0]5号)、《关于有序推进新增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完善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运行的实施方案》等文件,明确未来主管部门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合理确定每年新增补贴项目规模,同时对补助项目确认条件、补助项目清单核准、补助标准及补助拨付等方面进行调整和明确。

2020年9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建〔2020〕42号),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为 82,500小时,项目所发电量超过全生命周期补贴电量或自并网之日起满15年后,不再享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核发绿证准许参与绿证交易。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诺尔已运营的钦州、宜宾、内江3个发电项目已纳入国补目录/清单,执行国家电价补贴政策,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有7个项目。

根据上述电力政策,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诺尔已运营的钦州、宜宾、内江发电项目已纳入电价补贴目录/清单;尚未纳入补贴清单的焚烧发电项目中,已运营的邓双、随州发电项目分别于2021年2月、2021年6月并网发电,属于非竞争配置项目,该2个项目将根据相关政策依序纳入中央补贴项目范围,海诺尔将积极根据相关要求履行相关补助项目清单申请手续。

在建的宣汉发电项目计划2022年3月建成并网,运营的宜宾发电项目二期、在建的钦州发电项目二期在一期的基础上无新增土建,筹建的什邡发电项目尚未取得施工许可,筹建的金昌发电项目短期内难以启动。该5个项目根据现行政策规定预计将通过竞争方式配置并确定上网电价,故存在无法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801号)统一电价政策,从而导致电价下降、项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此外,海诺尔还表示,虽然公司目前已并网发电的项目距离达到全生命周期利用小时数82,500小时或15年补贴上限均余较长时间,若未来政府削减对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存在后续无法根据实际发电量享受补贴导致项目收益下滑、项目毛利率下降的风险,进而可能对公司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诺尔运营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环卫服务项目分别为6个、2个、5个,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能力合计为5920吨/日,发电装机容量138MW;同时,公司还运营1个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设计日处理污水能力为20,000吨/日。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建、筹建、储备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分别为2个、2个、4个,合计生活垃圾设计日处理能力为4300吨/日。此外,2017年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因提标升级为新项目、到期移交等原因涉及移交/停运项目共计13个。

海诺尔在招股说明书中表示,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政府加大了对环保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提高环保标准,但我国垃圾焚烧排放标准仍低于欧盟标准,因此未来存在国家进一步提高环保标准导致已营运项目不再符合新标准,而被迫停运或增加环保投入从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资产负债率持续走高

截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和2021年6月30日,海诺尔资产总额分别为9.68亿元、10.24亿元、11.45亿元、14.96亿元、21.75亿元和29.08亿元,负债总额分别为4.67亿元、5.09亿元、5.90亿元、8.69亿元、14.62亿元和21.37亿元。

过去五年及一期,海诺尔资产负债率分别为48.22%、49.70%、51.51%、58.08%、67.21%和73.49%;流动比率分别为0.60、0.28、0.31、0.46、0.33和0.52;速动比率分别为0.57、0.26、0.30、0.46、0.33和0.52。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8.69%、62.84%、60.77%和61.85%;流动比率分别为1.08、1.04、1.13和0.97;速动比率分别为1.02、0.97、1.07和0.91。

2021年6月末短期借款4800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货币资金余额分别为5515.38万元、3570.56万元、4393.90万元、2435.32万元、3718.53万元和3.36亿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2.98%、31.45%、40.13%、14.04%、16.97%和55.77%。

报告期各期末,海诺尔货币资金余额主要为银行存款,仅有少量的现金资产。

海诺尔表示,2021年6月末,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3.3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98亿元,主要系内江海诺尔新增银行贷款用于置换中信银行成都锦绣支行提供的3.08亿元贷款。被置换贷款已于2021年7月1日归还,故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仍有较大规模的货币资金。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短期借款分别为0元、5500.00万元、4000.00万元、4200.00万元、4800.00万元和4800.00万元。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分别为3420.00万元、1600.00万元、3279.20万元、6999.20万元、7696.00万元和3.89亿元。

2021年上半年超半数应收账款逾期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186.98万元、5005.25万元、4966.72万元、6651.93万元、1.18亿元和2.05亿元;坏账准备分别为195.40万元、372.43万元、522.28万元、376.09万元、674.90万元和1147.37万元;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2991.58万元、4632.82万元、4444.44万元、6275.84万元、1.11亿元和1.9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2.47%、32.99%、18.02%、24.87%、29.33%和37.75%。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应收账款净额较上期末增长金额分别为1818.27万元、-38.53万元、1831.40万元、4842.41万元和8247.81万元,应收账款余额较上期末增幅分别为57.05%、-0.77%、41.21%、77.16%和74.18%。

截至过去五年及一期各期末,海诺尔应收账款中,1年以内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占比分别为92.28%、82.51 %、91.04%、96.84%、99.02%和95.84%。

海诺尔表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垃圾处置费和上网电费。通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信用账期为月结30天。

截至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逾期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919.82万元、2685.33万元、675.40万元和1.09亿元,占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38.65%、40.37%、5.73%和53.10%;坏账计提金额分别为369.94万元、177.76万元、119.01万元和666.37万元。

截至2021年9月20日,报告期各期末海诺尔应收账款的回收比例合计分别为95.38%、98.26%、81.00%、42.93%。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43次、4.95次、4.34次、4.11次和1.59次,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5.37次、4.54次、4.48次、4.21次和2.02次。

存货金额较少

2016年末、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516.59万元、478.26万元、116.45万元、220.65万元、143.38万元和397.79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重分别为4.03%、4.21%、1.06%、1.27%、0.65%和0.66%。

2017年末、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和2021年6月末,海诺尔存货账面价值较上期末增幅分别为-7.42%、-75.65%、89.48%、-35.02%和177.44%。

海诺尔表示,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以特许经营权形式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投资和运营服务,业务模式特点决定了公司存货金额较少。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均为原材料。原材料主要是焚烧发电项目所需的柴油、石灰、活性炭、尿素、螯合剂、水泥等能源及耗材。

报告期末,海诺尔原材料库龄集中在一年以内,因此报告期各期末,该公司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5.33次、42.86次、76.80次、80.71次和34.92次,同行业可比公司存货周转率平均值分别为15.13次、16.75次、20.07次、18.47次和18.22次。

2021年上半年75%营收来自前五大客户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海诺尔前五大客户销售收入分别为8826.27万元、9521.70万元、1.66亿元、1.78亿元、2.78亿元和1.92亿元,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6.29%、67.80%、67.20%、70.58%、73.19%和74.98%。

2018年、2019年、2020年和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公司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3669.9万元、4829.68万元、1.04亿元和1.81亿元,占应收账款总额比重分别为73.89%、72.61%、88.13%和88.01%,公司前五大客户期后回款的金额分别为3551.81万元、4829.17万元、8268.90万元和7762.65万元,期后回款进度总体较快,截至2021年9月20日,2021年6月末应收款项期后回款比例略低,主要系钦州、宜宾发电项目计提的应收国补款项大多数尚未收回所致。

海诺尔表示,公司的经营模式为与各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或托管协议,取得生活垃圾处置项目、污水处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权,并按照协议约定要求提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卫生填埋以及污水处理服务等,同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收取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同时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产生的电量按照相关规定向各地电网公司出售。公司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公司在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托管协议时即确立了客户,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即为相关客户的取得方式。公司特许经营权的获取方式主要是通过招投标和招商引资等政府认可的方式。

海诺尔称,报告期内,公司的客户集中度较高,但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业务模式保证了公司客户的长期稳定,并且随着未来公司业务不断向外扩张,客户集中度将逐步下降。

三年半涉诉讼25起

2018年至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海诺尔作为原告发生的诉讼案件共计1件,已经了结;海诺尔作为被告发生的诉讼案件共计23件,其中仍在诉讼中的案件5件,其余案件均已履行完毕或撤诉;海诺尔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共计1件,已履行完毕。

其中,海诺尔及其下属企业作为原告(申请人)的诉讼及仲裁为,被告庄增奎于2018年7月17日起诉海诺尔,涉案总金额27.52万元,庄增奎曾为海诺尔员工,因股权激励产生纠纷。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为,被告庄增奎应将出售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收益115200元向原告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海诺尔及其下属企业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仲裁有5件,涉案金额均超百万,其中,与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2260.45万元,与李孝齐相关诉讼涉案金额113.78万元,与四川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574.63万元,与邛崃蜀丰商砼材料有限公司相关诉讼涉案金额639.69万元,与双流区军成建筑机具租赁站相关诉讼涉案金额114.74万元。

2017年5月20日,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绿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260.4538万元,并以2,260.453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四川绿能新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湖北云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40万元;(3)案件受理费、评估鉴定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0年注销1家全资子公司

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海诺尔共有19家子公司,1家孙公司,不存在参股子公司,无分公司。报告期内曾有1家全资子公司——崇州海诺尔注销。

崇州海诺尔的公司名称为崇州海诺尔垃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注册资本20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生活垃圾处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以上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限制、禁止和需前置审批、许可的项目)。

2020年3月 16日,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出具《清税证明》(崇税税企清[2020]2347号);2020年6月18日,崇州海诺尔完成工商注销手续。

对于注销原因,海诺尔在招股说明书中称,2012年3月,公司与崇州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崇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投资特许经营权协议》,2013年4月19日,项目公司崇州海诺尔成立并完成注册。协议签订后,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切实履行了义务,积极开展项目前期立项核准工作,但由于成都市规划及产业布局的改变,致使公司已取得合法手续并已正常开展工作的该项目停建。由于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解除《崇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BOT投资特许经营权协议》。作为实施前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的项目公司,崇州海诺尔在设立目的无法实现后予以注销。

崇州海诺尔在存续期间除受到过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外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崇州海诺尔因未按期申报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的增值税,2017年11月28日,四川省崇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崇州海诺尔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崇国税罚[2017]50号),给予5000元的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崇州市税务局于2019年5月31日出具的说明,上述行为不属于重大税收违法行为。

2020年因未按期申报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除上述崇州海诺尔受到过一次税务行政处罚外,海诺尔也于同年被行政处罚一次。

海诺尔因未按期申报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0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青羊区税务局对海诺尔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青羊税-税简罚[2020]2820号),处以50元罚款。

海诺尔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1.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的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2.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对个人处每次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次200元以下罚款;3.超过责令期限改正的,对个人处每次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每次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4.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基于上述情况,公司已及时缴纳相关罚款,上述处罚金额较小且不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核心高管变动频繁

据壹财信,除此之外,报告期内海诺尔多位核心高管变动频繁。

2017年8月22日,海诺尔聘任牟雪飞为财务负责人,原财务负责人骆的辞去该职务。

2017年10月27日,时任副总经理曾道敏由于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3月28日,时任副总经理陈晓鹰由于个人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

2018年8月24日,聘任彭军为董事会秘书,原董事会秘书程周海因个人原因辞去该职务。

2019年2月,李世亮辞去独立董事职务。2019年3月15日,选举李毅为独立董事。

创业板首发上市管理办法中有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4年半分红1.28亿元

2017年至2021年上半年,海诺尔累计分红1.28亿元。该公司除2019年未分红外,每年均分红一次,其中2021年上半年分红1971.00万元尚未实施完毕。

2017年12月29日,经公司2017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66万元(含税)。

2018年11月14日,经海诺尔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3066万元(含税)。

2020年9月11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4708.50万元(含税)。

2021年9月15日,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的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向全体股东分配现金股利1971.00万元(含税)。

截招股说明书上会稿签署日,除2021年现金股利分配尚未实施完毕外,其余股利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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