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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警惕!你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可能成为“洗钱”工具

时间:2021-11-11 12:23:19 | 来源:市场资讯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近日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

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这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

蚌埠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

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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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21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翻墙软件到国外网站购买大麻种子在室内种植毒品大麻,待大麻成熟后将之晒干通过网络销售,共非法获利4000余元。在售卖毒品大麻过程中,为了掩饰、隐瞒贩毒非法所得,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妻子罗某某的微信收款码先后提供给两名购毒者。毒资转入罗某某微信账户后,在短时间内李某某又让罗某某将以上收取的毒资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内。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李某某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自洗钱”线索。经对案件分析、研判,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提供其妻子微信收款码收取毒资后短时间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内,主观上具有掩饰、隐瞒贩毒非法所得的洗钱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将毒资转到他人账户再转给自己的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依法对被告人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提起公诉。

什么是“自洗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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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根据规定,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应当对上游犯罪和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司法机关在办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应当同步审查上游犯罪主体以及其他涉案人员是否涉嫌洗钱犯罪,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惩处力度。

此案中,李某某收取毒资后,为掩饰隐瞒毒资所得来源和性质,用他人资金账户保管毒资,然后转回毒资,就属于“自洗钱”,由于该行为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后,因此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还构成洗钱罪。

检察官提醒,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应当时刻引起警惕。此外,如果明知是他人通过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七种犯罪非法获利,仍提供资金账户代为保管和转移,也可能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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