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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拓斯达董事收警示函

时间:2022-02-11 18:41:17 |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广东证监局

〔2022〕20号

关于对张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朋:

经查,你于2019年2月起至今任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斯达)董事。2021年3月19日,你以100元/张的成交价格买入“拓斯转债”4531张,成交金额45.31万元。9月14日,你以118.3元/张的成交价格卖出“拓斯转债”4531张,成交金额53.6万元,获益8.24万元。截至11月3日,你已将此获益款全数上缴公司。

你作为拓斯达的董事,将持有的拓斯达可转债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有关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证券交易行为,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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